人民法院报:幼教虐童事件应止于法
山西太原一幼儿园被曝光有老师“狂扇女童70余下耳光”的消息尚未平息,日前,又有一张浙江温岭幼儿园老师虐童的照片惊现网络。近年来的虐童事件可谓五花八门,当加害人被处理,相关的机构赔偿、道歉甚至被取缔后,事件就告一段落。但是,如此恶劣的虐童事件还在上演,当引起应有的反思、警示,并采取措施予以根除。
面对施暴、虐待行为,身处弱势的孩子能用什么武器来与之对抗?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遗憾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缺失对责任主体的规定,没有明确谁是责任主体,使得这一规定因操作性不强而难以产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实效。可以说,对于虐待儿童的问题,我国并没有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也没有专门的部门对虐待儿童进行协调和监管,正所谓,有法律执行不力甚或无法执行,比没有法律更可怕。法律规定的缺失和无法有效执行、相应的监管缺位凸显了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软肋。
从事件另一方面来看,虐童事件也体现了师德的沦丧和法律对幼教师资准入规定的缺失。幼师虐童事件已经不是教师存在的职业素养问题,也不是“无证上岗”的问题,已经涉及到了幼师准入制度的层面了。众所周知,中国的幼师是资源性短缺,幼师实际持证率仅为40%绝不是温岭独有,全国各地普遍如此,城乡学前教育发展严重不均,幼教师资匮乏,人员管理混乱,在“幼师”严重紧缺的情况下,“先上岗、后考证”的现象就蔓延开来,幼师无证上岗似乎已经是常态,教育主管部门对此也处于默认状态,没有严格的准入机制,导致无良幼师进入教育领域导演了一幕幕虐童事件。
在讲求强化师德和教师准入考核制度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回归到法治的轨道上,去实现禁止幼教虐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效果。从法律实效上来看,就某一领域存在严重违法现象却无法有效地予以解决,必须从立法规定和法律执行上进行分析,一是看立法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是否适当、预设是否周延;二是看有关法律执行、适用、监督机关的组织、结构是否健全、合理、有效,看法律执行是否严密无缺漏,能在各个环节得到有效的落实。以此衡量,在立法上,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严重不足,责任主体、保护主体(机构)以及违法处罚措施的规定缺失,是我国未成年保护法律仅存在于纸面,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度。
在法律的遵守上,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则存在更大的漏洞。当事教师被处理、学校或者教育机构赔偿、道歉甚至被取缔之后,事件就告一段落,没有专门的部门对此类事件进行协调和监管,更起不到警示和惩戒的作用。相反,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执行有一套严格的监督机制。例如:在美国,学校老师、社会工作者或医生如果发现儿童受到虐待的可疑情况,必须向有关机构报告,否则,他们自己就可能受到轻罪指控。监督组织、结构的形成和健全才能保障法律有效的执行,才能实现法律的实效。
因此,破解幼教虐童事件频发的治本之道,除了立法上明确责任主体、保护主体,完善保护制度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如何通过法律执行、适用、监督等手段切实使保护儿童的法律得到执行的实效。对于广大幼师和相关教育机构而言,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强有力的监督执行才是最好的教育,更是避免不良幼教频繁虐童的法治化正途。(吴成臣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