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吃鱼饵并殴打搜身 3村民抢劫“疑似”小偷
一周前,柳州市连发两起村民抓获偷盗嫌疑人并实施暴力行为的案件,这种行为并不合法,且有前车之鉴。近日,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都被判决有罪,他们的主要罪行是:抓住“偷盗嫌疑人”后,没有报告公安机关,而是自行殴打及抢劫对方财物。
被当作小偷
钱财被抢走
被告人龙某、刘某和佘某都是柳北区长塘镇的村民。今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龙某、刘某驾驶租来的小汽车回到长塘镇的村口小路,正好看见男子阿春、阿海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便怀疑对方是进村偷狗的“小偷”。两人立即拦下阿春、阿海,刘某打电话给其他村民,通知更多人到现场;龙某也打电话给相熟村民阿锋(在逃),称抓到“偷狗的”。不久,佘某和部分村民来到现场。
据龙某事后供述,村中经常发生偷盗事件,他当时看见阿春、阿海身上有猫毛狗毛,便怀疑对方是来偷狗的。事发当晚,龙某、刘某和佘某等人还真的从阿春、阿海的摩托车尾箱中,找到铁夹子及鱼饵,更坚信对方进村的目的就是偷狗。阿春、阿海极力否认,称他们进村是“捉田鼠”。为证实自己的清白,阿春、阿海应村民要求,当场将鱼饵吃掉,没有中毒迹象。
尽管如此,有村民仍然认为阿春、阿海就是偷狗贼,要求龙某、刘某对两人进行搜身和殴打。龙某持砍刀、刘某持木棍,将阿春、阿海打伤。龙某从阿春身上搜出现金700元及银行卡,刘某则从阿海身上搜出现金55元及银行卡。
接着,经过安排,佘某等人在现场看守阿海,龙某、刘某等人则持西瓜刀挟持阿春到附近农村信用社的自动取款机,从搜出的阿春银行卡中取走现金2000元,从阿海的银行卡中取走现金1200元。众人将阿春带回村中,才将阿春、阿海释放。
被控抢劫罪
3村民领刑
同日,龙某、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抢得的钱款总额3955元退还给阿春、阿海。今年5月,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名被告人承认,他们是嫌现场得到的钱少,才又“盯”上阿春、阿海的银行卡。
庭审中,刘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两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过错,应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柳北区法院调查查明,阿春、阿海深更半夜携带铁夹子、鱼饵进入龙某等人居住的村庄,被告人此时认为两被害人有偷盗嫌疑情有可原。但是,两被害人为示清白,当场食用鱼饵后,被告人意识到他们并非“小偷”,仍以是“小偷”为由抢劫钱财,完全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人自行承担。被害人对案件发生不存在过错,辩护律师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于是,柳北区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龙某有期徒刑4年3个月,罚金1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3个月,罚金1万元;判处佘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罚金5000元。(南国今报 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吴杉 梁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