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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近10年有194名被审计干部受降职撤职等处分

2012年10月31日 10:29 来源:新华日报 参与互动(0)

  江苏规定关键岗位领导任内至少审计一次

  近10年处分194名问题干部

  省委、省政府近日联合发出《江苏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这标志着我省经济责任审计步上一个新的台阶。

  省审计厅厅长赵耿毅介绍说,2001年我省出台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经济责任审计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我省及时出台该规定,旨在进一步指导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规范财经秩序、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和全面履行职责。

  据统计,近十年来,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共对18855名领导干部实施了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党政领导干部14320名)。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累计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18645项,被采纳的审计意见和建议13669项,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制度、采取重大措施749件。有关部门参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共对194名被审计领导干部作出了降职、撤职及其它处分;有278名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被追究司法责任。

  省审计厅副厅长顾树生解读说,这次出台的新规定,对2001年《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有许多新的亮点。如:明确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领导干部,是指省委、市委、县(市、区)委管理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对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内轮审制度,对掌握大量资金(资产、资源)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职期间至少审计一次。

  该规定要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档案。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监察和处理;组织人事部门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工作中,应将审计结果作为参考依据。规定还新增了救济途径,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核。规定还从审计程序方面着手,对当前全省各地不一致的做法进行了细化和统一。(李晓华 任民)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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