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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18名村官涉集体受贿647万 收受贿金讲究“公平”(2)

2012年11月01日 10:1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送钱也不见得有优惠

  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默契由来已久,在这种默契支配下,直白的方式使法律形同虚设。

  广州三元里大道1183号商业楼是棠溪村一社的物业之一。2007年严家诚想做7天连锁酒店,于是找到梁嘉良,看有没有合适的地方。梁嘉良是棠溪五社的副社长,梁嘉良想了一会儿,告诉严:“一社有一个合适的地方,地址在三元里大道1183号,你租那栋楼挺合适的,我们合伙成立一家公司,把三元里大道1183号整栋租下来再转租出去。”

  严家诚同意了,随后在白云区工商分局注册成立成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是严家诚、梁业潮、黄国伟。梁嘉良不挂名为股东,也没有出资。严家诚和梁嘉良两人商量分工,由严家诚谈7天连锁酒店的业务,梁嘉良则负责与一社方面联系租地的事情。

  2008年,梁嘉良找到一社社长梁国锦,提出整栋承租1183号商业楼的想法,双方就租金价格和租用期限等事宜谈了两个多月。

  严家诚好不容易与7天连锁酒店谈妥业务签约的时候,梁嘉良却带来一个让他左右为难的消息:要与一社租赁三元里大道1183号,就必须给每个社委20万元。

  这边已与7天连锁酒店签好约,那边却要给好处费才能继续谈下去,如果不花钱打点,就要遭受违约的巨额损失。权衡之下,严家诚答应了梁家良的要求。2007年12月31日,严家诚的公司与一社签订了租用三元里大道1183号的协议。不久,一社副社长张国深给严家诚打来电话:“严老板,咱们在1183号楼见一面吧,我们一共有5个社委,你把钱准备好。”2008年,严家诚与张国深先后见了三次面,并给一社5名社委送去了100万元人民币。拿到钱后的张国深开车来到南航大酒店旁,将钱平分成五份,用旅行袋装好,梁国锦、梁国成、梁志成和梁国荣各提了一袋,每人20万元。

  “这些钱是我向朋友借来的,我知道我送钱给一社社委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当时我已跟7天连锁酒店签约,如果不能把三元里大道1183号租下来,我肯定要亏很多钱的啊,走投无路了,我只能给他们好处费,和不租这栋楼造成的损失相比,花这点钱还算划算的。”严家诚后来说。虽说这100万元是给一社社委们的好处费,但他租赁这栋大楼并没有得到任何优惠。相反,严家诚租赁该物业还比当时的市场价格要高,当时的市场价格每平方米租金13元,一社放租的价格是每平方米20元。梁嘉良一次私下跟严家诚说:“严老板,听说有另外一家公司出100万元想租三元里大道1183号,如果你想要获得这个物业的使用权,就必须付出同样的价钱。”

  有意思的是,这个一直声称是被迫行贿的老板却和另一股东伙同棠溪村第一经济社副社长梁志成以该物业做制衣厂有消防安全隐患不适宜做工业厂房为由将三元里大道1183综合路的租户赶走,以实现整体承租。

  从几个社委们的供述看,每个人收好处费的心态各异,社长梁国锦一直矢口否认收受贿金,而一些社委收好处费时的心情却非常矛盾。张国深第三次从严家诚手里取走钱的半小时后,梁志成给严家诚打来电话:“你为什么叫张国深拿钱给我?我不要,你现在过来把钱拿回去。”严家诚只好来到梁志成家楼下。

  “你这样把钱退给我,我很难做。一直都是每人一份的。你要是不要这笔钱的话,要不就让你女儿在我的公司里担任股东吧。她挂名担任股东,也可以有收入的。”梁志成考虑了一会儿,答应了严家诚这个折中的办法。

  收受贿金讲究“公平”

  棠溪村主要有几个大姓,而合作社社委又是由社员投票选举出来的本地人。简单直白的贿赂背后,宗族因素不容小觑。

  “要不是有群众举报,这样的案件我们一般很难发现。”一位有18年办案经验的广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坦言,“在这些村子里,有时候宗族关系的力量比法律更有作用。”

  村里的村民大多同姓,之间多少都有点沾亲带故,这种宗族关系把村民们联系得十分紧密。在这宗案件中就有所体现。

  据办案人员的了解,涉案的社委在村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家族成员众多,彼此相互维护,就像一个碉堡,从外部深入到村民当中了解案情绝对是一个棘手的工作。

  只要集体经济发展良好,村民年底能分得满意的红利,就不会有人对村干部受贿的行为提出异议,村(社)务公开制度形同虚设。社委们和村民们对此早已习以为常,他们更习惯遵循自己定下来的那些“规矩”。在这种状态下,村民对村干部的工作几乎没有起到任何监督作用,在他们看来:反正,村官都是各大家族轮流坐庄的,只要自己该拿的钱能拿到手就行了。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在2009年提出了一个新概念:腐败落势化。所谓“腐败落势化”,她指出“顾名思义,就是指腐败现象从较高的职位向下落,向基层渗透。许多腐败现象的主体可能仅仅是科级干部甚至是普通人员”。而结合农村职务犯罪态势来看,腐败现象的主体则多是掌握村里经济大权的村干部,与其较低的职位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其巨大的受贿数额以及无所顾忌的受贿态度。

  从案卷中反映,涉案的社委学历均在高中以下,对于什么行为是受贿,他们几乎没有概念,更不要说拒绝。至于说到受贿要坐牢,那更是没有想过的事。

  2009年年中,由于经济社在建设金光广场过程中资金短缺,为了筹集建设资金,岗贝片联社社委梁树潮提出将该物业提前由一个叫陈飞跃的老板承租,并要求陈飞跃支付400万元作为承租定金。

  一天,梁树潮、梁国锦、梁伟东就召集所有副社长以上的社干部和梁应祥、梁兆星、梁应军在联社的办公室开会,讨论承租事项,还带来了由陈飞跃承租该项目的合同。参加会议的社干部讨论通过了这个事项。

  梁应祥自己后来在供述中提到“我认为该合同不合理,期限太长,且租金递增慢,在会上我一直都不同意将该广场以这个合同形式租给陈飞跃,还拒绝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名。但是我在承租合同上签了名。因为这件事情不是我一个人能改变讨论结果的,在其他社干部都同意合同的情况下我只能签名”。参加会议社干部在现场都签了名,会后梁应祥会逐一上门找未参加会议的社干部,让他们补签名。

  签完合同后,梁树潮就从汽车后备厢拿出几个塑料袋子装好的现金到联社办公室分钱。“总共有100万元,每个社干部分5万元,剩下的要给推荐人。”梁树潮向在场的社干部解释。这次会议没有所有人到齐,一社、十三社、十四社和片联社的社长们按照各自社里人数瓜分了这笔“红包”。

  利用职权制造不公平的社干部们,在收受贿金时却十分讲究“公平”,必须人手一份,数额一样,即便是投反对票的社干部、即便是没在受贿现场的社干部,也会为他留有一份。这种“公平”如同一条麻绳,将社委们如蚂蚱一般捆在一起,越捆越紧,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这样的状态让他们感到安全。

  犯罪嫌疑人梁国锦等11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李亚金等5人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案已于10月25日开庭审理。广州市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希望在逃的梁姓等社干部,早日主动投案,争取宽大处理。

  案后说法

  腐败在当下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蚁贪的故事,我们也看得很多。发人深思的是,此案揭示出在部分农村,家族以及宗族势力对腐败的掩护和认同,以及轮流坐庄把持村政的思路和法不责众的心理。这一切都表明,封建思想的残余即便在今天,仍然像幽灵一样游荡在我们身边,而且与腐败息息相通,成为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严峻课题。(钟亚雅 李健文 韩丹茜)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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