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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女友借5万元写3份借条 事后被索要15万

2012年11月01日 15:36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王某向恋人借了5万元,写借条三易其稿,三版借条均被恋人拿走,结果分手几年后被告上法庭,欠款变成了15万!王某被这笔糊涂账搞得不知所措,还好法官细细核对,查清了真相。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原告现已撤诉。

  一个月前,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15万元,并出示了王某亲笔写的3张欠条。“我明明只借了5万元,怎么变成了15万,还都有借条?”王某收到应诉材料后傻了眼,看借条上确实是自己的笔迹,更懵了,思前想后才搞明白。

  原来,两人曾是情侣,其间王某向李某借了5万元用于购车。因之前从未向人借过钱,没写过借条,王某就反复写了3张,让李某挑一张最合适的,结果李某把3张借条都拿走了。因为两人在谈恋爱,王某就没在意,哪知分手几年后,李某竟借此大做文章。

  庭审中,李某承认与王某曾有恋爱关系,那时借钱给王某,但自己确实一共借出了15万。法官细细审查,发现李某提供的3张借条上,借款金额都是5万元,落款日期也是同日,各借条有个别措辞差异。

  于是,法官反复询问李某借款的数额、用途、地点、支付方式、来源以及同日借款为何写3张借条、有无见证人等。同时,法官告知李某,若查证其存在虚假陈述,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某在法官反复追问下,陈述前后不一,最终承认实际只借给王某5万元。

  之后,王某归还了这5万元,李某撤诉,并将借条原件都还给了王某。“以后还真得慎重签名,注意保管借条票据了。”王某当场将借条全部撕毁。

  法官提示

  海淀法院法官柏梅提醒大家,向亲友借款是人们惯用的应急方式,由于彼此关系要好,借款过程中难免出现随意之举,甚至因心怀感激而忽略诸多细节。但实际上,个人亲笔签名、个人书写的条据都是非常重要的文书资料,应谨慎使用、仔细保管,以免被他人不法使用,遭遇不必要的麻烦。

  借条疑案2

  到底借了几笔钱

  借款也是一门很有技巧的“学问”。怎么打借条?用什么形式借款?如果凭据不保留好,很有可能吃哑巴亏。

  近日有这样一起案子。

  故事俩版本

  王某与张某因生意往来相互熟识。

  据张某讲,2011年5月和6月,王某分两次向张某借款10万元,张某均以现金的形式将钱借给了王某,王某则向张某出具了两张内容为“今借张某人民币100000元整(拾万元整),于2011年10月之前归还”的借条。

  2011年8月,王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还给张某其中一笔10万元借款,并将5月份打下的借条要回。今年1月,张某向王某催还2011年6月份的借款,王某拒绝归还,并称借款已还,双方产生纠纷,张某无奈起诉至朝阳法院。

  借条只一张

  庭审中,张某拿出2011年6月份的借条,要求王某归还10万元借款。王某却称,该借款已还,并拿出了银行转账凭条。

  同时,王某还申请法院调取了王某和张某工商银行账户2011年8月份的交易明细,该明细中亦记载张某账户曾于2011年8月21日收到王某账户转入的10万元人民币。

  但张某告诉法官,王某向他借了两笔钱,王某8月还款10万后,他还给了王某一张借条,如今他手里只剩下一张借条。

  请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王某提交的转账单据以及银行的交易明细,可以认定王某向张某支付了10万元钱。虽然张某称这笔钱只是归还了其中一笔借款,但张某手里只有一张借条,又没有银行转账记录,无法证明两笔借款的存在。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觉得自己太冤了,明明是两笔借款,怎么被对方弄着弄着就变成一笔借款了?张某觉得自己掉进了一个圈套。

  此案由于证据不足,即便张某所言不虚,他也只能吃了这个哑巴亏。

  检察官提示

  在现今社会,大量的资金往来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转账凭条和银行的交易记录都会被法院作为认定资金转出借入的证据。如何在实际生活中避免张某这样的情况发生?

  首先,大额借款不要以现金的形式给付,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银行的交易记录可以作为有利的诉讼证据;其次,若以现金等形式给付借款,要签订借款协议或让借款人写下借条,协议或借条的内容要写详细,且在对方还款时不要将借条归还,而是要给还款人写收条,并在收条中写清楚所还之款是何时所借。最后,在借款往来中,注意保存能够留存的所有证据。

  借条疑案3

  同事欠钱不还有借条

  打官司讨债法院不认

  很多人觉得借钱给别人时,让对方写张借条就有保障了,其实不然。今天上午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债主”小李拿着同事的借条打官司要钱,就被法院判决驳回了。

  被告是小王同事。小王当庭指着借条说,小李以急用为由向他借了3万元现金,并写下了这张借条。可事后,小李投资亏本,拒不还钱,自己无奈才与他对簿公堂。

  法庭上,小李虽认可借条是自己写的,但并不承认双方之间发生了借贷关系。他表示,借条出具后,小王并未实际借款,在小李再三要求下,小王也不返还借条。

  经法官询问,小王称当时给的是现金,但无法提供实际给付的相应证据,也不能说明所提供借款的来源。最终,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海淀法院的侯艳蓉法官提醒大家注意,借贷关系的发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借贷合意,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欠条等;实际出借行为,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收条、出借人通过银行向借款人汇款的凭证等。“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同时出借人已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那么其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侯艳蓉法官说,司法实践中,欠条、还款协议、还款计划等证据,通常具有更直接的证明效果。“因此,出借人将借款交付借款人后,可要求借款人向其出具欠条、还款计划、还款协议。此时,出借人只需凭借以上证据,就能够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了。”J151

  借条疑案4

  屡次情变带来糊涂账

  无凭索情债女子被驳

  女子晓琪(化名)因出轨被丈夫武先生扫地出门后,与情人同居,武先生(化名)愤而向情敌索赔“精神损失”,晓琪称替刚工作的情人垫付了此款,谁知不久两人也分手了,“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晓琪遂起诉情人索款。今天上午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由于情人不认账,缺乏证据的晓琪最终输了官司。

  庭审中,原告晓琪一脸委屈地说,她认识小杰(化名)时已嫁为人妇,在小杰的穷追不舍之下,二人渐渐产生感情。她丈夫武先生发现后与她离了婚。之后,晓琪便与小杰生活在了一起。但武先生认为小杰给自己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因此要求小杰向其支付赔偿费7万元,否则天天到小杰的单位闹。

  晓琪称,因在此事上她自觉理亏,就先替小杰向前夫支付了2万元。剩余5万元,在小杰写下借条后,晓琪也垫付给了前夫。

  然而,由于缺乏感情基础,晓琪和小杰的感情逐渐转淡,没多久也分手了。晓琪失去了家庭和爱情,于是拿着借条与小杰对簿公堂,索要自己替他“垫付”的5万元。

  但在法庭上,小杰不认可晓琪起诉的事实,并向法院陈述了两点理由:第一,他并未承诺向武先生支付精神损失赔偿费,即使有,因违背公序良俗,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在晓琪父母的逼迫下,他为表示愿意跟晓琪一起生活的决心而写了借条,但晓琪并未实际给付5万元借款,双方没有发生真实的借贷关系。

  法官就此询问晓琪,但晓琪表示没有证据证明小杰同意支付5万元精神损失费,也无法证明已将5万元代小杰付给武先生。

  最后,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真实有效为由,判决驳回了晓琪的起诉。

  法官提示

  就此案,海淀法院法官侯艳蓉认为,晓琪并未实际提供借款的证据,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晓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侯艳蓉法官说,近年来,因感情债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开始变得五花八门,有旧情侣之间的,有原配跟小三之间的,有夫妻之间的,也有公婆、岳父母与儿媳、女婿之间的。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情况,法律能够调整和解决的其实微乎其微,更多的还是要靠每个人的道德约束。(记者林靖)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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