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依法推动虐童案才能避免“夹生饭”
依法推动虐童案 才能避免“夹生饭”
5日晚浙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温岭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寻衅滋事案经温岭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期间颜艳红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温岭市公安局已于2012年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看到那些令人发指的虐童照片,估计每个人都会产生愤怒之情,恐怕在大多数人心中早已将虐童女教师定了罪。然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要将一个众夫所指的“罪犯”变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罪犯,还需要经过法律公正的追究。
逮捕是刑事程序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要达到逮捕的条件,至少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对于该案,要对女教师进行逮捕,最基本的条件就是,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女教师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其实,从一开始,女教师虐童算不算寻衅滋事,就颇受争议,女教师虐童确实有着“随意殴打他人”的客观情节,但是寻衅滋事罪还有两个必备要件,一是“情节恶劣”,二是扰乱了社会秩序。要认定“情节恶劣”就需要在受害儿童身上寻找到足够的证据,如给受害儿童造成了极大的人身或心理伤害,这需要足够的被害人陈述甚至是鉴定材料予以支持; 要认定扰乱了社会秩序也有着同样严格的证据要求,这需要走访当地群众进行深入调查,以证明是否对当地的教学、生活秩序产生了足够的严重影响。
当地检察机关在案情及现有证据可能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并没有一味地顺应民愤,也没有硬将一碗可能的“夹生饭”做成熟饭,表面上看是违背了民意。但是,笔者看来,民意当然不可违,可是依法公正办案是司法的基本标准和最低要求,只有依法公正司法,才能真正体现民意。
虐童老师固然可恨,但如果我们无视虐童老师的权利,不管法律的尺度,仅仅靠着民愤来推动刑事追究程序的发展,这是一种以暴易暴的行为,和虐童老师的暴行又有何异呢?
当然,温岭虐童案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果当地检察机关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适当的司法公开,将不予逮捕的具体理由向公众释明,消除公众的疑虑,那就更能平衡依法公正司法和顺应民意的关系,更能赢得群众夸赞了。(舒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