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长受贿、玩忽职守受审 涉其胞弟房产项目案
中新网嘉兴11月8日电(赵小燕 通讯员 彦明)原浙江嘉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黄晓明,受贿、玩忽职守一案,7日上午九时在浙江海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晓明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被告人黄晓明逮捕前系嘉善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系嘉善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2年6月5日经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嘉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月19日由嘉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黄晓明在担任嘉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嘉善县交通局局长、嘉善县建设局局长兼任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嘉善县中国木业城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下属嘉善木业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马某、楼某、陈某等财物人民币2705000元、澳元5000元。
检方还指控,2010年,黄在担任嘉善县副县长分管嘉善县建设局、国土局等部门,兼任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及下设办公室主任时,曾在土地委办公室专题会议上,讨论其胞弟黄某拥有股份的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而该项目超建筑面积四千多平米需补交地价等问题,但黄晓明作为主持人,竟在该会上发表支持开发商的倾向性看法,影响会议票决。检方认为,黄晓明还存在无视土地评估报告中估价对象有错误、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等问题,不认真履行监督、纠错补正的职责,又不认真履行审批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45.4607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对被告人黄晓明应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晓明当庭表示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事实。本案将择日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