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坠楼致伤残 索赔50万获赔3万
2012年11月14日 16:27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开宾馆十多年,第一次碰到这么倒霉的事。”孙某是宁海某宾馆老板,因为一件坠楼事件,两年来的生意受到很大影响。
2010年7月的一个清晨,孙某打开宾馆大门,发现地上居然躺了一个人。
孙某仔细一看,认出是前一天晚上入住自己宾馆的客人陈某。
孙某本能地往宾馆上方看,发现陈某入住的三楼房间窗户打开,似乎有从窗台坠落的迹象。
在几个服务员的帮助下,陈某被送往了当地医院。
接受治疗后,陈某被认定构成了九级伤残,陆续花去了30万元医疗费。
陈某认为,自己入住宾馆后,就和宾馆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宾馆理应保障其在居住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于是,陈某以宾馆方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将宾馆告上宁海法院,要求赔偿50余万元。
宾馆辩称,房间内的设施和窗户设计均符合国家标准,宾馆也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何况,陈某为什么坠楼,他也没有说明。宾馆认为,己方没有赔偿义务。
对此,陈某只是一再强调自己在宾馆受的伤,对于受伤的原因和经过却闭口不提。
宁海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陈某拒不说明坠落原因,又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宾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他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考虑到陈某受伤,生活条件困难,经过法官多次协调,最终宾馆方表示愿意补偿陈某3万元。(记者 陈翔)
【编辑:王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