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住建厅原副厅长陈锡诚涉嫌受贿获刑12年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为相关公司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90万元人民币,不认真履职,导致省政府的惠民措施得不到落实和国家优惠减免的800余万元流失。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住建厅)原副厅长陈锡诚作出一审判决: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3万元。追缴的受贿赃款9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缴的贪污赃款69800元发还被害单位。
贪污公款6.9万元买黄金
今年3月26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副厅长陈锡诚犯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于5月9日开庭审理。云南省纪委组织了正在昆明培训,来自全省各地的80余名纪检监察干部旁听了该案。
庭上,公诉方指控陈锡诚在担任云南省建设厅、住建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手续办理、建筑企业资质和他人职务晋升等事项中,为相关公司和个人谋取利益,自1999年6月至2010年11月,索取和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90万元、港币2万元。
2007年1月,陈锡诚利用其担任云南省建设厅副厅长兼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对该协会财务支出的审批中,审批报销其个人购买的黄金制品,非法占有公款6.98万元。
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
除此之外,公诉机关还指控,陈锡诚在担任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指挥部指挥长期间,不认真履行指挥长的职责,导致云南省政府的惠民举措得不到落实和国家优惠减免的8112959.96元费用流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方在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
陈锡诚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受贿的地点、时间和金额均无异议,但认为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对被指控贪污罪,他认为确实造成了6万余元的损失,但因上当受骗,物品仅值2000多元。对指控有玩忽职守罪,他认为自己有一定的责任,但是造成的原因很多。其辩护律师认为,指控的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不构成犯罪,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审认定被告犯三宗罪行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了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该院认为,被告人陈锡诚在担任云南省建设厅、省住建厅副厅长并兼任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6.98万元,为相关公司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贿赂90万元人民币、港币2万元;在担任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指控部指挥长期间,导致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惠民举措得不到落实,国家减免的811万元费用流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应数罪并罚。
11月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锡诚涉嫌贪污、受贿、玩忽职守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锡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刑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3万元。
据记者了解,目前陈锡诚是否上诉还不确定。(邓建华 柏立诚 通讯员 赵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