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者被诉诈骗征地补偿款 公诉人庭审被要求回避(2)
公诉人被要求回避
11月22日9时许,新青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内的法槌一声脆响,审判长宣布开庭。
“……被告人王庆福于2006年8月、2007年5月两次代表张伟与翠峦区资源科、水库办、森调队对西山水库115、117林班测量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在对西山水库占用的67公顷林地里,存在虚构人工林和沙棘树的数量,被告人王庆福多次向翠峦林业局索要补偿。2007年9月至2009年4月,张伟在明知这67公顷林地没有人工造林的情况下,与翠峦林业局3次协议共计补偿金额为5813000元,实际给付4480000元。后经新青区检察院委托新青森林调查设计队和新青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验,西山水库占用的67公顷林地内,天然林幼树46235株,人工林幼树8657,翠峦林业局实际应给补偿1282780元,翠峦林业局多补偿了3197220元,王庆福则非法占有补偿款1461220元。”
公诉人王秀丽当庭宣读完变更起诉书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有异议?
“起诉书说我犯有诈骗罪……说我虚构了67公顷林地内人工林和沙棘树的数量……我有异议。”身患严重脑出血的王庆福说起话来显得十分笨拙。
王庆福在法庭上申请公诉人王秀丽回避。他认为,在第一次开庭时,王秀丽没有及时向法庭提供证据。这些证据是指2007年5月翠峦林业局资料科、翠峦区森调队、兴安水库、王庆福四方参加野外踏查的199张野账小票。这些小票是客观认定建设水库占用67公顷林地的直接证据。
9时1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20分钟。
价格鉴定书引争议
1小时过后,公诉人员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陆续回到法庭。
公诉人王秀丽宣读了驳回王庆福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后,法庭恢复审理。
公诉人出示变更起诉书的新证据:新青林业局调查设计队的调查说明、新青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伊春市新青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审判长询问:被告人,你对这份证据是否有异议?
王庆福:“有异议,虽然我没有看到这份书证,但我仍有异议。水库共占了我67公顷林地,如今修上大坝了、修上办公楼了、修上货场了,一棵树都没有,一棵草都没有了,都已经毁完了的林子怎么调查出来的林木数量,这些数据都是怎么来的?”
王庆福称,他多次申请公诉机关调查2007年四方联合出具的199张野账小票,足以证明征地时的林木数量。
对此,公诉人称,11月19日,翠峦局森调队已出具了199张野账小票丢失证明。
王庆福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些小票是不该丢失的,如果丢失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另外,该小票是一式四份,除了翠峦森调队应该留底保存外,翠峦资源科、伊春资源科都应该有原始的保存记录,所以说提取该份重要证据并不是很困难的事。
“关于对森林资源的价格认定,如果要拿到法庭上来作为证据是有严格要求的。价格认证中心只能做价格认证,不能做司法鉴定,比如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是有本质区别一样。我们已经申请了鉴定机关证人出庭,稍后会进行当庭询问。”王庆福的辩护律师说。
随后,在法警的引领下,新青区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人殷献玉在证人席上落座。
辩护律师问:这份价格认定是你做出来的吗?
殷献玉:不是我一个人做的,是我们价格认定中心一个小组里的几个人一起做的鉴定。
律师:你们单位有没有黑龙江省司法厅核发的司法鉴定资质证书?
殷献玉:没有司法厅发的,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资质证书。
律师:你知不知道,为犯罪行为做鉴定必须有司法鉴定资格。司法鉴定的资质证书不是一次核发有效,是需要每年都要年检核发的?
殷献玉:我们是政府下设的价格认定中心,指定对当地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证,至于司法部门的那个我不知道有这样的说法。
律师:请问你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样的方式到现场进行的鉴定,请向法庭陈述一下。
殷献玉:没有进行过实地鉴定。我们接受新青区检察院委托以后,根据其委托的具体内容,我们研究以后认为没有必要去实地调查。因为委托单位给了我们具体数目的数量,并要求我们按照2008年的标准计算价格,委托很明确,所以不用实地勘查,我们可以直接计算出价格。
律师:就是说你们根本没到现场去看?
殷献玉:我们认为不需要去现场,我们认为标的物是客观存在的,本次鉴定结论是仅限于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客观的。
律师:你的鉴定声明中提到,价格鉴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能移做他用,不得向委托人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提供。
殷献玉:这个由检察院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