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员挪用500余万公款炒股获刑5年
2012年11月25日 10:41 来源:成都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新都法院对一起挪用资金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被告人何某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8年2月起至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其担任成都某化工有限公司财务部出纳一职,多次从化工公司的食堂账户、废旧物资账户、一般账户先后挪用公司资金累计518万余元用于自己炒股,虽然何某某分多次陆续归还到公司账户300余万元,但仍然导致公司资金严重亏损,挪用化工公司并仍未归还的资金累计达185万余元。2012年2月初,化工公司在账目清点中发现账目与实有资金不符,经查账发现问题,遂叫何某某到公司核实,何某某当即承认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司随即报案。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某作为成都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何某某被单位盘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且到司法机关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但何某某至今尚未将其挪用的钱退还被害单位,给被害单位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综合上述情况,新都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新都法 记者 晨迪)
【编辑:姚培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