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规定强拆违建应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海南:强拆违建应作笔录并摄像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35次会议27日审议通过《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对违建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规定》要求,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提前五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由违建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的,依法办理提存。《规定》还明确要求,对违建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拆除违建上的责任追究方面,《规定》提出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对负有协助查处违法建筑职责的部门不履行协助查处职责或者协助查处不力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为建立和完善对城镇违法建筑举报制度,《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布电子邮箱和统一的举报电话,“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记者傅勇涛 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