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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毕节事件家长被认为未尽监护责任 是否定罪成难题(2)

2012年11月29日 04:11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民法留下空白

  张文娟说,这导致很多孩子在父母死亡、监护不称职时,政府很少出面,形成监护真空

  除了《刑法》相关规定遇到的执行之难,家长对孩子监护不到位,民法如何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亲历了民法典的起草和《婚姻法》的制定与修改。

  在巫昌祯看来,虽然民法确定了监护制度,但在具体规定上,现行的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近乎空白。

  巫昌祯说,在《婚姻法》中,对家庭关系只提了一两条。对什么是监护权?监护权的内容是什么?如果父母不抚养怎么办?比遗弃罪、虐待罪轻一点的行为怎么处理?这些都没有规定。

  张文娟说,《民法通则》没有提到如果父母不称职或者伤害孩子该怎么办。

  张解释说,常规的监护制度是在政府、家庭和儿童之间设立权利义务关系,而中国在父母和政府之间,为其他人设定了义务。

  《民法通则》把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关系的近亲属列为第二顺序法定监护人,但是法律没有说,如果这些人没有能力监护,政府要不要给他们帮助?他们的义务和父母的权利义务是不是一样?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

  在张文娟看来,这是不可能的,“现在哪个单位能做监护人?”这是为不可能的人设定了义务,实际上他们都是缺位的。

  张文娟说,这导致很多孩子在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称职时,政府很少出面,形成监护真空。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缺陷

  规定相当空泛,如何剥夺,谁是请求人、剥夺以后由谁来监护等配套规定不明确

  对儿童的合法权利,张文娟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原则是,政府和社会要支持儿童在家庭中健康成长,对不称职的家庭要给予干预。而现在,出现了很多无力的家庭,他们需要政府的帮助;还有一些家庭不承担责任,遗弃或忽视孩子,政府应该监督。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把福利保障的范围扩展到了社会散居孤儿,帮助养育这些孩子。

  张文娟认为这还不够,现有的儿童福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称,政府帮扶和监督做得都不好,出现了很多“无奈的父母”和“嚣张的父母”。

  对严重不称职的父母,《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剥夺父母的监护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说,不过,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相当空泛,如何剥夺,谁是请求人、剥夺以后由谁来监护等配套规定不明确。

  在张文娟看来,政府福利帮助不到位,让剥夺不称职父母的监护资格变得更难。“谁提起申请,谁就要抚养。”张文娟说,不解决“养”的问题,法院一般不敢轻易判。

  张文娟说,国际上通常做法,一般是政府提出申请剥夺不称职父母的监护权,因为只有政府有能力证明孩子的父母监护不力,也能提供福利帮助。

  张文娟说,在《民法通则》设定的监护人顺序中,民政部门被放在了最后。现在政府不干预,部分原因是对家庭的前期支持还不够。

  孩子不只是属于父母

  在一些国家,出现遗弃儿童会及时被发现,因为有报告制度,普通公民发现后,会立刻报警

  面对路边的流浪儿童,大多人会成为一名旁观者。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警官学院院长曹诗权说,中国在未成年人监护的制度设计上,重家庭责任、亲友监护、私力自治;轻国家责任、社会监护、公力干预。

  曹诗权认为,这是监护观念的落后,意味着未成年人还处在“家庭人”、“亲属人”、“单位人”的传统观念中,而“国家人”、“社会人”的现代身份未获确认。

  这让很多人看来,对孩子的监护和处理,更多的是父母个人的家务事,外人不便插手。

  媒体报道说,在毕节5个孩子发生意外前,曾有市民发现他们经常穿着单衣,晚上住在电视塔下、地下通道或街道废弃的封闭空间里。

  饥寒交迫时,他们常会偷些干粮和小额钱财。但是并没有人报警,悲剧也并没有被避免。

  张文娟说,在一些国家,因为有报告制度,出现遗弃儿童等情况会及时被发现,普通公民发现后,会立刻报警。

  据《广州日报》之前报道,美国各州法律都规定子女必须到一定年龄才可以独自留在家中或车内。父母有责任监护照看自己的子女。如果父母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结果发生意外,当地警察或者儿童权利机构的人员可能会登门拜访。在很多州,父母的这种举动属于监护不周或疏于看护,被视为犯罪。

  张文娟欣慰的是,民间对儿童保护的观念在增强,比如:从之前“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行动,到日前对浙江虐童事件的反思。

  “只靠自上而下的推动,进程会很慢”。张文娟说,“应该扭转观念,孩子不只是属于父母的,而且也是国家的、社会的。每个人都应该负起责任来。”

  ■ 相关背景

  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了监护人的顺序,确立了监护制度。

  1980年制定、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2006年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监护资格。

  □新京报记者 宋识径 北京报道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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