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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干部收好处费反咬承建商 受贿29.5万获刑

2012年11月29日 09:01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45岁的郭杰原是重庆市璧山县某街道办事处的干部,主要负责辖区的公路管理工作。从表面上看来,郭杰工作认真负责,他常去辖区的公路建设工地监督施工质量和进度。而实际上,他的监督只是一个手段,目的却是要故意找点茬,为的是捞点好处费。

  在短短3年时间里,郭杰利用职权收取了多条公路承建方的好处费。然而等到有承建方让他还钱时,他却不认账了,并贼喊捉贼,跑到璧山县纪委说,自己被承建方老板威胁了,需要保护,没想到这下子露了馅。

  郭杰最终因涉嫌受贿罪被璧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十年。11月26日,办案检察官向记者透露了办案经过。

  谎称被威胁 却另有内情

  “他这是自作自受。”办案检察官说起郭杰受贿案时,首先用了这样一句话。办案检察官说,郭杰可以说是个很聪明的人,同时他也是个很贪婪的人,“他做事很小心,很难露出马脚”。

  2011年年底,郭杰到璧山县纪委反映:自己在监管一公路建设项目的过程中,遇到了他人的威胁和恐吓。“他说自己被承建方威胁,需要保护。”办案检察官说,郭杰当时的情绪十分激动,希望纪委能够安排专人保护他的安全。

  然而当璧山县纪委要进行调查时,郭杰却突然改变了态度,他提出:不要查了,理由是怕惊动了承建方。郭杰的这一异常举动,引起了纪委方面的注意。于是,璧山县纪委和璧山县检察院先后对郭杰展开调查。

  “起初,他坚持说只是个误会。”办案检察官介绍,郭杰在接受调查时,一直抱着避重就轻的态度。他不断强调,自己平时工作是多么认真。可是,细心的检察官却发现:郭杰所反映的那个工程项目早已完工。而更为可疑的是,承建方的其中一名负责人李某,竟然还是郭杰多年的老朋友。

  老友求关照 他却要“找茬”

  在调查过程中,郭杰找了很多借口推脱责任。他要么说自己不记得了,要么说自己压力太大。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想方设法让检察官不要再查下去。“他其实也没想到,事情会越闹越大。”办案检察官说,郭杰之所以会去纪委求助,实际上是被老朋友李某逼急了,一时冲动的结果。

  原来,四年前李某、王某等四人承接了青杠街道的一条公路建设工程。郭杰正好负责这项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工程开工前,李某等四人就请郭杰吃了一顿饭。“意思就是喊我多关照一下。”郭杰说,他和李认识多年,一直以来交情不错。当时郭杰也答应得很爽快,他表示会尽量给老朋友这个工程开“绿灯”。

  然而,工程开工没多久,郭杰就开始天天到工地监督工程,并且找出了施工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他当时就发现了工程偷工减料。”办案检察官说,郭杰随即责令工程立即停工。

  得到了“借款”工程又开工了

  工程停工后,李某赶紧找到了郭杰。李某希望郭杰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通融一下。郭杰却“一本正经”地表示,上级部门管得紧,他也没办法。

  办案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郭杰很会耍小聪明,他一边强调事情需要领导定夺,一边又在给李某等人发出暗示。

  办案检察官在询问李某等人时,获得了重要信息:郭杰经常抱怨自己手头紧,缺钱。李某最开始并没有领会到郭杰的暗示。只是在工程停工后,李某才渐渐明白了郭杰话中的“深意”。于是此时李某主动提出“借”给郭杰1万元。郭杰先是婉拒了一两次,然后便欣然笑纳了。紧接着,工程也就重新开工了。

  李某原本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但该工程复工后不久,李某等人的工地又遇上麻烦了,他们找到郭杰,希望他能帮忙。郭杰却给李某等人暗示,需要疏通关系,并再次暗示还需要5万元疏通关系。李某和王某等四个合伙人商量了多次,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担心工程再次停工,主张花钱了事;李某认为郭杰中饱私囊,开价只会越来越高。

  最后,李某等人还是凑了5万元交给郭杰。但是,李某等四人已经暗中商量好,如果工程赚的钱不多,就让郭杰还钱。

  2011年,工程完工。李某等人投入了几百万,最后却赚得不多。于是李某等人找到郭杰,要他归还6万元。“他不承认收过钱。”检察官说,郭杰最开始一直不认账。

  李某等人威胁郭杰,如果不还钱,就去举报他。郭杰被逼无奈,于是就来了个恶人先告状,结果没想到弄巧成拙。

  在调查过程中,郭杰否认了李某等人的证言,并且坚称自己没有受贿,是李某等人栽赃嫁祸。

  检察官查明 三年受贿29.5万

  为了证明郭杰的受贿,李某向办案检察官提供了自己与郭杰通话的多段电话录音,证明郭杰的确收了6万元的好处费。

  同时,办案检察官仔细查看了工程的费用报销单,发现的确有给郭杰1万元和5万元的两笔账目记录。除此之外,还有多笔李某等人请郭杰吃饭的账目记录。

  在证据面前,郭杰终于承认了受贿事实。然而,检察官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郭杰收受他人的贿赂,还远不止这些,他还有更高的“手法”。

  “他强迫施工方必须租他的压路机,不然工程就不合格。”检察官查明,郭杰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6次收受另一工程承建方18万元,并收取后续工程的承建方好处费2万元。

  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郭杰又利用监督公路沿线危旧房改造工程的职务之便,分别收受两个承建方的好处费2.5万元和1万元。

  办案检察官最终查实,郭杰在三年时间内共受贿29.5万元。为此,璧山县检察院以郭杰涉嫌受贿罪,对他提起公诉。检察官认为,郭杰在接受审查过程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交部分赃款18万余元,依法可从轻处罚。

  检察官告诉记者,璧山县法院近日对此案已作出一审判决:郭杰因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已退交的赃款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剩余赃款。沈 义 于潇潇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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