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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拟禁止向未成年人卖酒 违者可罚2000元

2012年11月29日 13:59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酒类流通实行溯源制度,酒从哪里来要做记录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得固定地点贴标卖

  酒鬼酒塑化剂事件的发生,让大家对酒这个行业倍加关注。

  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辽宁省酒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从酒类生产管理、流通管理、酒类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规定。

  我省的酒类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对销售假冒伪劣酒类的经营者,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酒类生产企业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酒类安全标准的酒类原料、酒类添加剂、酒类相关产品。

  酒类生产、流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酒类生产、流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规定

  到超市买酒市民有权查来源

  在酒类流通环节,《条例(草案)》提出,我省酒类流通实行溯源制度。也就是说,一家超市所卖的酒出自哪个厂家,经过几个流通环节到了所在的超市,这样的相关情况都得记录在册。

  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酒类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酒类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酒类经营者应当建立酒类经营购销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处罚措施

  没填酒来源可罚5000元

  酒类经营者批发酒类时未按照规定填制《随附单》和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买卖《随附单》的,对每批购进的酒类未按照规定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和《随附单》的,或者进口酒类未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的,由酒类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布。

  -规定

  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酒类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对于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酒类和非法进口酒等,我省禁止批发、零售和储运。

  处罚措施

  向未成年人卖酒可罚2000元

  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由酒类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由酒类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我省数字

  共有酒类生产企业697家,其中白酒657家、啤酒18家、果酒19家

  酒类批发企业7431家,零售企业12.04万户

  就业人数21万人

  2011年利润额26亿元

  酒类生产禁止以下行为

  伪造、变造、冒用酒类生产许可证或者超许可范围生产酒类

  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酒类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冒用或者变造他人厂名、厂址、商标、包装、装潢及认证标志、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名牌标志等标志

  在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以直接或者间接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饮料酒或者饮料酒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具有保健作用

  使用有毒有害容器、工具和设备包装、运输、储存酒类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许可证后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酒业

  被吊销酒类生产或者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酒类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酒类生产经营者聘用上述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华商晨报 主任记者房延彦 )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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