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寿宁7·24交通事故致死14人 驾驶员被判6年半
中新网宁德12月04电 (叶茂 李斌 吴生兴)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法院4日对外披露,发生在寿宁县境内、导致14人死亡2人受伤的“7·24”特大交通事故案件已审结完毕,驾驶员缪某良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2012年7月24日上午7时30分许,寿宁县南阳镇山坑村人缪某良驾驶未经注册登记、制动系统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车牌号为闽J52530号的正三轮摩托车(又称柴油三轮车,正常用途为运货),非法载客21人(包括驾驶员在内22人),从寿宁县南阳镇山坑村开往寿宁县南阳镇方向,行驶至山坑村“铁屎岗”附近时出现刹车失灵。6名乘客闻讯后跳车逃生,而车辆继续前行至石板桥路段时,失控冲出路面翻落到9米深的边坡石坎上。事故造成现场13人死亡,1人在医院抢救中死亡,共造成14人遇难。
目前,事故造成的两名伤员仍在住院治疗中。经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缪某良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寿宁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缪某良驾驶未经注册登记、制动系统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三轮汽车,违法载客21人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致14人死亡、2人受伤、车辆损坏,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缪某良有期徒刑6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缪某良不服,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