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防疫所两任所长因卖检验肉吃回扣获刑
一刀,二刀,三刀……
割出贿款38万
广州防疫所两任所长卖检验肉狂吃回扣,肉食公司老板行贿,均被判刑
贿赂防疫监督所两任所长,为的是让执法人员在检验时能多割半斤瘦肉检验,这样公司就能在“回收”后,再拿去售卖。广州市中院3日通报称,广州一家肉类食品公司的老板因行贿罪终审被判刑一年,缓刑两年。
李锦滢现年62岁,广州市人,原是广州市平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滢称,2001年左右他做肉品生意后,从广州市天河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原所长林彰毓口中得知,该所每天都要割一些屠宰了的肉检验,验后会把肉以较低的价格卖掉。李想收购这些检验后的肉,并表示可以给回扣,林彰毓答应了。
由于检验肉都是“肺肌”肉,市场价格低且不太好销售。在李锦滢的建议下,该所在割检验肉时也开始割大腿肉,林彰毓在证言中称:“除了在每头屠宰的生猪身上割下横膈肌肉进行检疫外,还额外从每一头生猪大腿多割下约0.5斤左右的瘦肉,一起低价卖给李锦滢的公司。”
李锦滢称,根据所购检验肉的数量,每隔一两个月就会给林彰毓回扣款,每次约为1.5万元至3万元不等,总额有27万元。李锦滢还称,他在2002年至2006年期间,每年逢年过节都会给林彰毓一个“红包”,每次1000元或2000元,五年来共2万元。
李锦滢称,2006年林彰毓退休,接替者叫饶文,刚上任时,饶文没有跟他谈回扣。后来,李锦滢发现检疫所卖给他的检验肉越来越少,于是让下属与饶文商谈,并同意提高回扣。谈妥后,从2006年至2009年近4年里,他给饶文的回扣约有20万元。
法院查明,李锦滢于2002年至2006年间,在收购天河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检验肉的过程中,分多次给予该所原所长林彰毓(已判刑)贿款共人民币20万元。在2006年至2010年间,为谋取不当利益,分多次给予饶文贿款共人民币18万元(其中饶文分得9万元)。
李锦滢于2011年6月9日向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款人民币50万元。饶文2012年3月因受贿9万元被广州市中院终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记者董柳、通讯员马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