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获行医证北京治死人 男子被诉非法行医
52岁的姜某是一位来自河南省固始县的乡村医生,他在北京开设诊所期间,给病人输液时,致使病人出现过敏症状并死亡。今天上午,姜某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在昌平区法院出庭受审。据悉,姜某持有固始县卫生局颁发的行医证书,但持有该证并不能在北京行医。
姜某来京开设小诊所的时间可不短了。从2008年10月开始,他就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史各庄村开设诊所,一直到2011年11月初致人死亡为止。据检方起诉,姜某在未取得医师资质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设诊所,并在2011年11月9日17时许,对前来就诊的赵某(男,殁年26岁)进行输液治疗时,未按规定操作,致赵某输液过程中出现头晕、呼吸困难等症状后死亡。经鉴定,赵某属过敏性休克死亡。姜某当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姜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致就诊人死亡,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给赵某看病的细节,姜某回忆说:“去年11月9日,他到我那儿看病,检查后发现他发烧超过39摄氏度,口腔发炎,他要求输液,我就给输了。在输液期间,我还和他聊天,他没有任何的不良反应。”姜某介绍说,他给赵某所输的是林克霉素,这种药可能会产生恶心、呕吐、脸色苍白等不适症状。输完一瓶后,赵某说自己头晕,呼吸困难,于是姜某赶快给他作抗过敏治疗,并让赵某的女朋友为其人工呼吸,还让人去外面找车,转院。
“你理解病人是过敏反应是吗?”审判长询问道。“是的。”姜某如此回答,他认为在输入林克霉素前不需要皮试。但是,审判长质问他:“那你了解病人有过敏史吗?”姜某只得承认,他当时没有问病人是否有过敏史,而作为一个医生,这是必须询问的。
由于检方指控的罪名是非法行医,姜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6个证据,其中包括姜某医师资格的证书及编号,还有其在河南省固始县取得的诊所开业执照、乡村医生中专水平合格证书、乡村医生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以证明姜某有行医资格。对此,公诉人认为,姜某所拥有的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是我国根据国情设定的门槛较低的资格,和医师资格是完全不同的,他只能在发证的本地从业,并不代表可以在北京行医并开诊所。公诉人表示,姜某给被害人开了林克霉素,应该用氯化钠稀释,但他用量不够,而且输液速度过快,其输液的操作和被害人的死因存在因果关系,姜某明知自己没有医师资格和个体营业执照,私自开设诊所是非法行医,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事实,故其构成非法行医罪。
“从在部队开始行医算起,姜某行医已经31年了。”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子君为姜某辩护时坚持认为,从立法本意讲,凡具有医生资格的人就不属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畴。姜某有固始县卫生局发的行医资格证,完全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质,他到北京行医只是行政违法,不能说是刑事犯罪。
昌平区法院今天未对此案作出判决。(记者杨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