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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仁化红会副会长醉驾致死被判缓刑 有自首情节

2012年12月05日 17:09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红会副会长醉驾致人死

  仁化县法院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两年

  12月4日,(广东)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称,仁化县红十字会原副会长李涛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被仁化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执行。

  今年6月20日20时许,李涛醉酒驾驶小车追尾碰撞到了前方骑自行车行驶的受害人彭某安,并造成彭某安颅脑受伤。彭某安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6月29日死亡。经检验,李涛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64.64mg/100ml,高于80 mg/100ml的醉驾标准。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认定李涛承担全部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人李涛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涛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法院经庭审查实,认定李涛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与自愿性,可视为自首。辩护人辩称,李涛一家积极赔偿死者丧葬费等,属有立功情节。法院认为,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同时,法院认为,在该案中被告人李涛醉驾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交通肇事犯罪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审查,不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情形,故免予刑事处罚的辩解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也不予采纳。(记者张文,通讯员汪次安、朱艳群)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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