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诊所治死患者涉非法行医 称仅能赔偿10万
姜某在北京开设了一家诊所,因忽视输液将产生过敏反应,导致患者死亡。
昨天,姜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在昌平法院受审。其律师以被告人具有行医资质,否认指控罪名。
患者死于输液过敏休克
公诉人指控,姜某在未取得医师资质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昌平区某村私自开设诊所。2011年11月9日17时许,其在对就诊者赵某输液时,未按规定操作,致赵某过敏性休克死亡。
公诉人称,姜某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案发后自动投案,属自首,建议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承认未问过敏史
姜某表示自愿认罪。
姜某供述,案发时,赵某因病到诊所要求输液。于是,他给赵某开了一瓶盐水,6盒林克霉素输液。
姜某承认,所用药物可能产生过敏反应,但他并没有问患者是否有过敏史,也没有始终看护患者,而是让不懂医术的妻子看着。一小时左右,赵某说有点头晕,并出现了呼吸困难等症状。这时,他意识到是过敏反应,便让人打999求救,并让妻子到路边找车。
在得知赵某“不行了”,姜某主动自首。
被告人的律师认为被告人具有行医资质,庭上作出无罪辩护。
被害人赵某一方提出1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姜某表示最大能力只能赔10万元。
因双方对赔偿分歧较大,法庭决定不再进行调解,择日宣判。
■ 庭审焦点
检方 被告人无在京行医资格
律师:被告人已取得资格,不属非法行医犯罪主体
昨天庭审时,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认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姜某在河南取得行医资格,并具有31年相应专业知识,其不属于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
公诉人认为,姜某的资格证及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是由河南省固始县卫生局颁发,并不代表可在北京有行医资格,也不代表在北京就可以开设诊所。其次,被告人输液操作不善等原因与被告死亡有因果关系,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事实,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被害人代理人认为,辩护人提交的医生执业证是1988年取得的,且没有定期审核和更换。被告人的执业许可证也距现在已24年,证件的效力现已失效,形同没有。被告人在北京行医,无论是有无此证,都属于非法行医,都构成非法行医罪。
■ 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必须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记者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