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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搭乘私车被撞致残 起诉获赔五十万

2012年12月07日 09:38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飞行员刘某搭乘同事的私家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无法确定事故责任。为此,刘某将同事、对方司机以及承保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日前,昌平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飞行员被撞的交通事故,并判决被告赔偿50万元。

  刘某今年49岁,是国家一级飞行员。去年3月,刘某搭乘同事马某的私家车出行,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昌平区南环路某十字路口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因此身受重伤。由于当时路口摄像头没开,交警部门无法确定信号灯的状态,故无法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事发后,刘某经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破裂,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直接导致刘某很长一段时间不能飞行,由于迟迟拿不到赔偿,刘某将同事、对方司机以及承保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赔偿。刘某在起诉书中表示,如果每年的飞行时间不能达到一定的小时数,将直接影响其工资、奖金以及晋升等。为此,刘某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共计100万余元,其中包括误工费2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7万余元。

  由于交管部门并未确定事故责任,法庭上,王某与马某对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的数额争执不下。

  王某表示当时自己的车在主路行驶,而马某的车在支路行驶,根据交通法的规定,支路车应当让主路车先行,因此马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自己没有责任。另外,对于刘某提出的高额经济损失赔偿要求,王某认为缺乏证据支持。关于误工费,王某表示虽然刘某属于国家一级飞行员,工资高,但无纳税证明,只有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因此不予认可。关于精神抚慰金,王某认为虽然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刘某长时间不能飞行,但也不能因为其职业的特殊性而漫天要价,应该按照国家的一般标准计算,而且刘某作为国家飞行员,其一切开支已由国家负担,实际经济损失不可能很高。因此,王某不同意承担原告要求的高额赔偿金。

  刘某的同事马某也辩称,当时自己的车同样在主路行驶,且自己车上人员都看到信号灯处于绿灯状态。自己同样作为飞行员,视力良好,开车10年从来没有一次违法记录。而王某自从去年此交通事故后,还有过两次出险记录,驾驶习惯非常不好,经常闯红灯,交通法规的意识极其淡薄,所以此事故王某肯定不能逃脱责任。马某当庭还提供了王某的违法记录作为证据。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与王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此次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不能确定事故责任,而事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的违法行为致交通事故发生,因此根据事故发生实际情况,兼顾公平原则,确定他们二人分别承担事故50%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司机王某和马某各赔偿刘某19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刘某12万余元。(记者 何欣)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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