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贪污获刑10年
6日,南昌市安义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刘燕贪污一案,以贪污罪判处原任新余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被告人刘燕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被告人刘燕,女,1964年3月出生,新余市人,原任新余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正处级)。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9年至2011年间,刘燕利用其担任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职务之便,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侵吞、私分及用“小金库”资金报销个人使用的名贵眼镜、护肤品、服装、贵重茶叶等手段,多次从擅自设立的单位“小金库”中贪污公款共计11.5036万元,其中刘燕个人实得7.9236万元。刘燕还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侵吞、私分,将公款购买的贵重茶叶拿回家,以及用公款报销个人使用的美容消费卡、贵重茶叶等手段,多次贪污新余市人大公款共计8.54万元,其中刘燕个人实得5.04万元。由此,刘燕共贪污公款20.0436万元,个人实得12.9636万元。
庭审时,被告人刘燕及其辩护人辩称,用公款报销归个人使用的阿玛尼眼镜、护肤品、服装、美容消费卡、贵重茶叶等消费开支,以及用公款购买贵重茶叶归个人收藏等行为,均属于违反单位财务制度的违纪行为,不应以贪污犯罪论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个人生活用品及生活性消费,以及未经批准将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价值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以贪污犯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刘燕出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实施用公款报销归个人使用的名贵阿玛尼眼镜、护肤品、服装、美容消费卡等消费开支,用公款购买贵重茶叶据为己有等行为,侵吞公共财物价值较大、情节严重,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已经达到了应受刑事追究的严重程度,依法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宣判后,被告人刘燕当庭表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来源:江南都市报 张舒、记者罗素静、实习生谭婉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