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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工伤依法维权难 "先行支付"制度成"镜花水月"?(4)

2012年12月08日 14:06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相关部门称无先例

  在石家庄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告诉记者,丁雄超的案件他比较了解。就其提出的先行支付问题,目前看没有可能。“在石家庄乃至全省,先行支付还没有一例。”这位负责人说,据他掌握的情况,全国也没有对未入社会保险的人员有“先行支付”的案例,因为先行支付牵涉问题很多,人社部门无法操作。

  记者从人社部门了解的情况是,依据现行政策,各地参保单位缴费形成的工伤保险基金,实际享受者是广大参保职工,这是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执行的。经办机构从理论上讲,也无权将基金随意支付给未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使用。这种先行支付就带来几个问题无法解决:

  第一,难以掌握先行支付业务的受理尺度。先行支付的情形多发生在两种情况下:一是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支付,二是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无法支付。在这种情况下,社保经办机构比照什么样的尺度向未参保人员先行支付?以哪个部门或职工出具的材料证据参考?特别是在确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时,相关部门如何确定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以落实执行标准?

  第二,基金安全会因先行支付增加风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要以保险基金安全为前提,保险资金依赖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积累,对未参保人员实施先行支付则意味着工伤保险基金又增加了新的支付压力。这一制度旨在更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但给予保险基金带来的风险却不可小视,如果第三人或用人单位有意规避、逃逸事后追偿,在没有政府财政贴补的情况下,保险基金必然受到的安全危害,直接受损的则是积极参保人员的利益。

  第三,人社部门难以承担因先行支付发生的追偿不到位后果。向职工先行支付后,向未缴纳社保的第三人或用工单位追偿支付的钱款,需要卫生、工商、司法、人社、财政的相互协作,因此先行支付的可操作性非常关键。《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并没有对追偿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暂行办法》也只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并不因为先行支付而取得绝对代位求偿权,职工仍可以向第三人或单位要求获得工伤医疗费和工伤保险待遇,这些都给先行支付的日后追偿带来了难题。

  据相关部门发布的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中国农民工总量为2.53亿人,同期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仅为6828万人,也就是说1.8亿多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未参保比例超过了70%。公报同时显示,由于我国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十分复杂繁琐,未参保劳动者为获赔所花费和等待的平均时间长达2.02年。

  12月4日中午,从政府信访部门回来的丁雄飞在电话里告诉记者,说他和弟妹去政府相关部门又挂了个号。他说,弟弟的事像压在他心上的一块石头,这件事画不上句号,他不知道如何向年迈的父母、幼小的侄儿、拉扯着两个孩子的弟妹交待。当从记者处得知旭东劳务公司不服行政复议结果,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消息后,记者从电话里感受到他的懊恼和沮丧,他沉默了好一会儿说,帮帮我们吧。 (本报记者田杰 本报通讯员贺耀弘)

【编辑: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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