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长挪用10万公款炒股10年后还钱 领刑5年
原柳州地区航务管理处主任徐首明,2000年前挪用了10万元公款用于炒股,直到2010年才归还单位。其间他不但没有被查,还升任来宾市交通局副局长。12月6日,来宾市中级法院对徐首明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徐首明今年53岁。据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月11日,时任柳州地区航务管理处主任的徐首明,代表单位与自己的朋友罗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由航务处借20万元给罗某。当年9月,罗某归还了10万元给航务处,还支付了9600元的利息。当年年底,罗某将余下的10万元借款直接交给徐首明,由徐代其归还给航务处。然而,徐首明并没有及时将这笔钱交到单位财务,而是用于个人炒股和消费。
2008年,徐首明升任来宾市交通局副局长,这时,他依然没有将这笔公款还给航务处。直到2010年4月和7月,徐首明先后交了两笔钱共计11万元(其中1万元为利息)给罗某,由罗某代其还给航务处。
除了挪用上述这笔公款,法院还查明,2001年4月至5月间,对炒股着迷的徐首明叫单位出纳以其朋友罗某借款的名义,分4次从航务处账户中套取资金共计20万元,存入其银行账户,用于炒股。直到2008年11月,徐才将22万元交给别人帮忙汇到航务处的账户上,用于归还其7年前挪用的公款,并支付2万元利息。
法院认为,徐首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南国今报 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杜冬敏 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