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沙区发改委原党委书记涉嫌受贿案开庭
12月10日,乌鲁木齐市沙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党委书记、副主任,开发区(头屯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杨某涉嫌受贿80万元的案件,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人指控,47岁的杨某在担任沙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党委书记、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促使两公司在位于仓房沟村物流中心项目所属土地的合作事项中达成一致。
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吴某(另案处理)假借劳务费名义,于2011年9月至10月间先后两次给杨某送去人民币共计80万元,而这些钱被杨某用来购买房屋及个人消费了。
公诉人认为,杨某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以及公诉人出示的多份证人证言,杨某均不认可,并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受贿,并称部分证人证言没有可信度。
杨某的辩护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说:“两个公司之间的合作不是杨某能够左右的,双方只是找他充当一个‘和稀泥’的角色,杨某的行为并没有主观故意的成分,也并不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不该认定构成受贿罪。”
“我从未想到自己会以受贿罪被控诉,我认为我的行为没有受贿,也不可能构成受贿罪,相信法院会给出公正的判决。”在最后陈述中,杨某仍然坚称自己无罪。
因本案涉及面广,案情复杂,当日未作出宣判。(新疆都市报 魏红萍 张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