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疑偷鹅被打死 父亲状告3村民小组15人求偿
由于被怀疑偷鹅,两名男青年被邻村一群村民打死。法院判决后,一名罪犯入狱,但两受害家庭多年来一直未得到实际赔偿。最近,死者年迈的父母再次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不仅申告15位村民涉嫌共同故意伤害致两人死亡罪,同时状告这些村民所在的3个村民小组,请求负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桩一波三折的命案再次引人关注。
案发13年抓获一嫌犯
1993年8月13日,琼山三门坡镇新德村委会大村17岁男青年吴高保和同村委会下田上村19岁男青年王绥喜,被怀疑偷鹅,在与新德村相邻的白水塘村委会湖边,被一群白水塘村村民当场打死。吴高保的父亲吴坤元不相信儿子是贼,踏上了艰辛而曲折的控告之路,曾一年50次进城讨说法,直至2006年大接访时,获得琼山区政法委领导再次批示,情况才出现转机。至此,在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监督下,琼山公安分局重新立案查处,将一名犯罪嫌疑人卢章定抓获归案。
本报记者对此案进行了一年多的跟踪采访,并于2006年12月14日以《为儿洗冤老父奔走13年》为题,对以上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报道。随后,省内其他媒体也对此案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
报道期间,琼山公安局刑警队对外宣称,卢是主要犯罪嫌疑人,且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被琼山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队已锁定目标,将全力追查其他4名犯罪嫌疑人。
判决后未获一分赔偿
吴高保的父母吴坤元、林月凤和王绥喜的母亲苏春兰作为原告,市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7年8月19日作出判决。判处卢章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羁押日折抵后,其刑期至2015年9月15日止。同时判决卢章定民事赔偿两受害家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分别为87635.8元和76149.4元,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卢章定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卢章定以服判、接受改造为由申请撤诉。省高院于同年10月22日作刑事裁定准许。
吴坤元、林月凤、苏春兰与卢章定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市中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便由此发生法律效力,该院于2007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卢章定在三江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但权利人在该案终结执行后10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期望救济提起自诉
法院审理该案后,公安机关不再对此案进行侦查,其他人犯一直逍遥法外。受害人不但未得到分文赔偿,反而在长达19年的申告中花费了不少冤枉钱,如今变得家徒四壁。经人引荐,今年已74岁的吴坤元找到在府城居住的退休老人陈圣育帮忙申告。
作为公民代理,陈圣育到市中院阅卷并复印了相关材料,经研究起草了一份刑事自诉状和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分别于今年11月20日和11月29日送到辖区琼山区人民法院。11月30日,琼山法院立案庭受理了刑事自诉,并称附带的民事因有关联性等自然受理。
“我已将起诉理由的补充意见,以信函的形式发给了琼山法院。”12月11日,陈圣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认为公安机关抓捕的卢章定,难认定是致人死命的主犯,漏了很多“共犯”,且由卢章定一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受害者家属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状告三村民小组15人
记者从吴坤元递交琼山法院的刑事自诉状中看到,自诉人吴坤元、林月凤和苏春兰将白水塘村委会除卢章定之外的15名卢姓男成年人作为共同被告,案由是15位被告人涉嫌共同故意伤害致吴高保和王绥喜死亡。请求依法追究15位被告的刑事责任,并分别向两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60648元和132212元。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则将15位被告人所属的白水塘村委会第一、第二、第三等3个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被告,诉讼请求是判令3名被告对两家原告的经济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从琼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所做的《询问笔录》中了解,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白水塘全村人殴打两被害人死亡,从卢章定的案卷和法院相关判决认定的事实中可知,15位被告是和卢章定一起追打、砍杀、枪击两被害人的对象。
陈圣育说,原告的要求主要是追究民事责任,只要被告认罪肯赔偿,刑责可视情况轻判,原告也可请求免予刑事处分。(记者彭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