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自曝20年前命案 重新审理再次被判死刑
死刑犯自曝20年前命案重新审理再次被判死刑
法院未认定其存在自首情节
在得知自己的死刑复核已经通过后,死刑犯刘书魁为了能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向管教坦白了自己20年前在深圳犯下的一起命案。昨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经重新审理后再次判处刘书魁死刑,法院没有认定他存在自首情节。
昨天上午9点多,刘书魁的大姐、二姐和三姐就来到法庭外等候宣判。上午10点多,刘书魁被带入法庭,他今年52岁,是石景山五里坨人。2005年8月5日,刘书魁因妨害公务被判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2008年3月又因在四川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年半。2009年4月,刘书魁被提前刑满释放。
获释后,由于申请低保未获批准,妻子与刘书魁离婚,儿子也不愿意见他。悲观的刘书魁产生了抢劫的想法,并在获释后第3个月,入室抢劫并杀害女性事主张某。
2009年8月14日,刘书魁被警方逮捕,后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北京市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后,刘书魁的案子进入死刑复核阶段。在此期间,他向管教坦白了自己曾在1992年入室抢劫并杀死一名19岁女孩的事。
对于坦白的原因,刘书魁说,“死刑复核下来,我觉得不知道哪天就会被拉出去枪毙”,在等待死亡的日子里,他会经常想起自己20年前犯下的命案,他不断问自己:“你不愧疚吗?你对得起死者的家人吗?”刘书魁说,最终他决定全说出来,“不说出来我死不瞑目”。
在刘书魁坦白案情后,他的死刑复核被撤销,案件发回法院重新审理。虽然刘书魁在法庭上表示希望法院能考虑到他存在自首情节给予他一个活命的机会,但是法官并没有认可。
法院指出,刘书魁因抢劫犯罪被抓后,主动交代了其本人实施的另一起抢劫犯罪事实,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所交代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其犯罪事实属同种犯罪,不构成自首。
法院认为,刘书魁已构成抢劫罪,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二人死亡,虽然他主动交代自己的另一起犯罪事实,但他所犯抢劫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是累犯,罪不容赦,因此判处他死刑。(记者孙思娅 通讯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