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无业男子抢劫后持刀威胁民警获刑
中新网太原12月18日电(赵静)18日,记者从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获悉,无业男子韩某实施抢夺后,为抗拒抓捕持刀威胁民警。日前,该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韩某于2012年5月2日,窜至怀仁县天宇商厦附近,乘被害人安某不备,将其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28.71g(价值10335.6元),后朝迎宾广场逃窜时,正好有两名巡逻民警路过,便与被害人一起追赶韩某,韩某为了抗拒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民警,并继续逃跑。
随后,韩某逃至宾南街时持刀意欲抢过过路市民梁某的电动车逃走,因梁将电动车钥匙拔走,韩便弃车而继续逃跑,后被民警追上,将其抓获。破案后追回金项链28.71g,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目无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的合法财产后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构成了抢劫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的罪名有相关的证据证实,也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被告人韩某提出的只抢得半条金项链的辩解,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应予采信。但其提出的未用刀威胁民警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也没有相关的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韩某的抢劫行为是由抢夺罪转化而成,被告人韩胜强抢劫的是28.71g金项链,并已退了被害人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相关的证据证实,也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采信。被告人韩某为了逃脱而使用管制刀具进行威胁他人,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上述判决。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