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纳侵吞公款223万 潜逃10年
某保险公司白银分公司白银区支公司原出纳员黄某某,在担任出纳员3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223万余元公款据为己有,因涉嫌犯贪污罪潜逃10年。2011年10月31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分局抓获。昨日记者获悉,日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黄某某自1999年5月至2001年4月11日,担任该保险公司白银市分公司、白银区支公司出纳员时,同时保管现金支票和财务印鉴,对单位现金收入和支出未记账管理,将公款用于个人花费。2001年4月12日,黄某某得知省公司要查账,因害怕被查处,借用其同学张某某的身份证,将350200元存入银行,并携带部分公款逃跑。2001年10月至11月,该保险公司组织人员清查白银分公司白银区支公司财务。经清查账务,黄某某担任出纳期间,擅自开具现金支票49张,从银行提取现金2241211.19元,其中2236211.19元去向不明。
黄某某潜逃后,化名“孙林”居住在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2011年10月31日被吉林省长春市警方抓获。检察机关查扣了被黄某某转移的350200元公款。(西部商报 记者 秦佩云)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以现金支票提取公款,将公款私用,并携款潜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及其他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判处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