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驾驶汽车并在车内熟睡被判处拘役
中新网桂林12月20日电(欧惠兰 莫鸿胜)桂林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蒋某醉酒驾驶汽车,后将车停靠在路边并在车内睡着被交警查获。12月2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2012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蒋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别克小轿车从桂林市叠彩区叠彩商贸城门口行至叠彩区北辰路百业商贸城门口时,因醉酒无法驾驶汽车,便将车停靠在路边并在车内睡着,后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蒋某驾驶机动车辆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35.10mg/d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蒋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经查,录像显示案发当天下午14时许交警盘查时,蒋某在驾驶室醉得人事不省,下午18时测量其酒精浓度为235.10mg/d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条款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是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