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暴女孩后明示同伙“效仿” 两被告人领刑
2012年12月21日 13:43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程某心生淫念,以聊天为借口,对未满14周岁的小蒋实施强奸,随后,他又叫来同伙赵某,并向其明示“也可与小蒋发生性行为”12月1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对程某、 赵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和三年三个月。
2009年8月22日下午,当时未满14周岁的小蒋与小程相约在永登某茶府聊天,没过多久,小程的叔叔程某赶到茶府,三人聊天至当晚18时许,程某提议去宾馆开房聊天,小蒋并未警惕,随同叔侄二人一同前往某旅馆307房间,进门没多久,“程叔叔”以买东西为由,打发小程跑腿,并电话指示小程“一小时后再回宾馆”,趁着无人之际,程某首先对小蒋实施强奸。事后,程某叫来朋友赵某,告知其强奸小蒋一事。当晚21时许,在307房间内,小蒋接连受到赵某的强奸。事后小蒋向警方报案,随后,检察院以强奸罪对程某、赵某提起公诉。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程某、赵某无视国法,明知小蒋为幼女而实施奸淫,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 。程某在对小蒋进行奸淫后,明示赵某也可对被害人实施奸淫,随后,赵某与小蒋发生性关系,故两名被告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据此,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判处赵某有 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鑫报 记者 耿睿)
【编辑:王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