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人团伙集资诈骗 4年骗得987人共1.47亿余元
“大块金”案主犯被判无期
该团伙4年骗了987人共1.47亿余元
19日,广州市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黄镇金、马天宝、李汉虎等12名“大块金”案的被告人判刑3年10个月至无期不等,其中主犯马天宝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书确认,该团伙短短4年间骗得987人共1.47亿余元。
2006 年,马天宝成立广东大块金公司(下简称“大块金”)。马天宝等人明知该公司只有黄金投资咨询资格,没有实体经营,却谎称大块金可代理黄金投资、理财,通过被告人赵连云、邓雄星组织被告人祝得勤、廖伟丹、汤桂通、吴明发、林淑英、郭素芬等通过各种方式诱骗客户与该公司签订协议书,进行代理黄金投资、理财和投资入股。
2007年2月,马天宝等利用骗得的款项投资成立内蒙古汇鑫公司(下简称“汇鑫”),并以该公司名义与内蒙古武川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在仅支付人民币30万元征地款、并无其它投入的情况下,谎称在武川县投入巨资收购金矿,建设金银冶炼厂等。马天宝、陈兮还用骗得的款项参与操办汇鑫取得上海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资格。
2008年12月18日,大块金和汇鑫位于广州市的所有办公场所关门停业,公司人员全部逃匿。
经核实,大块金和汇鑫两公司从987名被害人处非法收取投资款共1.47616亿元。
另据查明,被告人李汉虎协助被告人马天宝、陈兮前往上海操办汇鑫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资格。
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马天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汉虎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陈兮、黄镇金等10人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3年10个月至5年不等。法院还判决冻结内蒙古汇鑫公司赃款140万元、查封马天宝房屋的变卖款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记者董柳、通讯员钟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