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老总贪2700万外逃8年 回国自首获从轻判决
重点警示
从一名城管员,到外逃女贪官杨秀珠的司机,再到执掌两大国有企业,又逃亡国外八年后……12月18日下午,今年50岁的杨胜华听到了自己的终审裁定: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
至此,轰动浙江乃至全国的杨胜华案尘埃落定。不过,他当年的“贵人”杨秀珠至今仍在逃。
经办杨胜华案的检察官说,杨胜华案的意义就在于,鼓励外逃贪官回国自首,争取从轻处理。
高中文化又不懂法的司机却执掌国企
法院审理查明,杨胜华贪污国有资产2700余万元,挪用资金数额达3666万元,按照2011年浙江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660元,其贪污数额相当于上年度588多个职工的年平均工资。
但杨胜华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说,杨胜华并不构成贪污罪和挪用资金罪,理由之一是:杨胜华没有接触过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也没有受过专门的培训。
杨胜华也在庭审询问中,回答了近30次的“不知道”或“以书证为准”,并表示:“就是因为我不懂法,所以今天站在这里,接受审判。”
公诉人当场驳斥:“不懂法不能成为贪污理由”。
而杨胜华这样一个自称不懂法、只有高中文化的人,却执掌了温州两大国有企业,暴露出了一些官员“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所引发的腐败问题。
1989年至1993年,杨秀珠担任温州市规划局局长。其间,杨胜华在规划局当司机,虽然局长没有专职司机,但杨胜华还是傍上了杨秀珠这棵大树。
据规划局工作人员回忆,由于杨胜华能说会道,又会迎合和巴结领导,很受杨秀珠的赏识,杨秀珠甚至在公开场合表现出对司机杨胜华的关照,只要自己的专职司机不在,杨秀珠就会主动找杨胜华来为其开车。即便是后来,杨秀珠出任温州市长助理,杨胜华仍被借调过去,为杨秀珠开了近一年的车,直至杨胜华以身体吃不消为由提出离开。
1995年起,杨秀珠任温州市副市长,分管城建工作,其主要违法违纪行为,在这个阶段发生。也正是这一年,温州市现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成立,隶属于原温州市市政公用局,主营房地产业务,由杨胜华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6年1月,杨胜华又被聘为原温州市市政公用局城建处副处长。
1998年,杨秀珠任省建设厅副厅长,而同年1月,温州市现代市政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成立,主营业务为城市市政建设工程施工,杨胜华再任这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杨胜华所执掌的两家企业恰巧都属于城建领域,他也曾向好友透露过,自己的仕途仰仗的正是杨秀珠的“关照”。
如果领导的司机确实是人才,领导在工作中发现并根据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将其提拔,就是好事。但杨胜华的被提拔没能经得住考验,他的“贵人”杨秀珠更是制造了“杨秀珠腐败串案”。
2003年,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在查办电力系统系列受贿案件中,发现了杨秀珠的胞弟杨光荣的受贿事实。同年4月,时任省建设厅副厅长的杨秀珠携女儿、女婿及外孙出逃境外。此后,与杨秀珠案相关的贪腐人员先后被检察机关查处并被法院定罪判刑。
也正是2003年11月,杨胜华出境前往德国,之后一直滞留国外,开始了逃亡八年的生活。
回国自首获得从轻判决
在法庭上,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书时,特别强调,杨胜华在案发后出国,数年后才回国投案,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恶劣影响。
但同时,公诉人又提出,杨胜华系主动归案,交代本案事实大部分,对本案的及时查处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有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杨胜华和杨秀珠外逃后,浙江检察机关始终没有放弃侦查追捕,不过,直至2011年,杨胜华案才终于有了转机。
2011年4月,鹿城区检察院收到了一份《关于要求回国自首接受处理的报告》的传真,落款人正是杨胜华。报告中,杨胜华吐露了这些年来的心路历程,流露回国的渴望。
同年6月,他在朋友的陪同下,走进鹿城区检察院投案自首。
杨胜华说,自己2003年去德国,是因为前妻生小孩,八年没有回国是因为小孩在外面读书要照顾,而如今选择回国自首,是因为自己已与前妻胡洁离婚,女儿和儿子都在国内,与之前的老婆所生的儿子已经成年,都已经生孩子了,自己也当爷爷了,所以没什么牵挂了,自己一个人在国外很想回来。
他的前妻胡洁,如今已是艺人周立波的妻子。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00年11月至2003年3月期间,杨胜华多次个人决定将现代城建公司的资金借给私企温州市洁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使用,胡洁正是这家公司的股东。
虽然这些钱,后均收回,但法院审理认定,杨胜华挪用现代城建公司的资金3666万元,用于其控制的市政公司及借贷给胡洁用于公司注册增资,属于借贷给他人营利所用,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鉴于杨胜华在滞留境外期间能主动归国投案,并如实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贪污所得尚未转移,有较好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在量罪判刑上予以了从轻处罚。2012年8月10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胜华案一审判决,判决杨胜华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12月18日,省高院对杨胜华案做出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经办的检察官说,十六年的有期徒刑,在检察机关的建议量刑范围内。而如若杨胜华没有自首情节,仅他所犯的贪污罪就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而这个案子的判决,证明了外逃贪官的回国自首是能够得到从轻判决的,“现在外逃贪官自首的很少,像杨胜华这样主动回国自首的更少,是应该值得鼓励的。”
【近期落马官员】
关照违法填海的公司
姓名:徐伟荣
职务:原温岭市渔港监督监督长
落马原因:徐于2004年4月始担任温岭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执法办主任;2008年9月担任温岭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副大队长,2009年至今任温岭渔港监督监督长、温岭市渔政渔港管理站副站长。
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温岭市兴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为了获得徐伟荣对其公司在违法填海案件调查及处罚等方面的帮忙和关照,在其公司办公室内贿送给徐伟荣现金2万元,徐伟荣收受。
2007年5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温岭市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因未经批准非法占有海域,以及擅自变更经批准使用的海域进行非法填海,其违法行为曾多次被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立案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为了获得和感谢徐伟荣对其公司在违法填海案件的执法和行政处罚上的关照,于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徐伟荣办公室贿送给徐现金2万元;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三次以报销个人消费发票的名义贿送给徐伟荣共计1.3万余元;于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每次贿送给徐伟荣1万元超市购物卡,共计5万元。以上共计8.3万余元,徐伟荣均予以收受。
类似的受贿事实,徐伟荣还有7起,非法收受现金和购物卡贿赂共计人民币16.6万元。
温岭法院判决:因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追缴其犯罪所得16.6万元(其中47945.10元已由其主动上交及被检察机关暂扣)。
关照器材供应商
姓名:黄某
职位:原嵊州市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副经理
落马原因:2006年下半年至2012年5月期间,黄某在负责嵊州市广播电视总台技术工作及担任嵊州市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广播电视器材招标、标书起草或审核、担任评委或业主代表以及在负责日常广播电视网络维护等工作事项的职务便利,为四家广播电视器材供应商、代理商提供关照和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人民币16万余元。
嵊州法院判决: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盛剑宣 钟轩 翁简 郭婧 李建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