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规定”修改刑诉法等入选2012廉政文化事件(2)
3 修改刑事诉讼法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从多个方面强化了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和控制,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举措。
修改后刑诉法注意突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在明确保障辩护律师侦查阶段会见权的同时,又作出例外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三类犯罪,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修改后刑诉法完善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修改后刑诉法在第二编第二章专门增加技术侦查一节。第五编第三章专门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的申请。
4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剑指明招暗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规避公开招标、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作了如下规定: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条例》对于规范地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规范评标行为,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且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