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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精神上给人以威胁属刑讯逼供

2012年12月25日 17:17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共24章,548条,7万多字,明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诉法同步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其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作出了明确,使被告人精神痛苦也属于刑讯逼供的范围,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专节规定,明确了对取证合法性的审查的具体程序。

  司法解释在证据一章的第八节专门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周加海对此表示:

  周加海:《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为什么使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也属于刑讯逼供呢?司法解释起草人解释。

  周加海:也是针对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提出来的,比如说有些案件中尽管没有使用肉体上对被告人进行摧残的行为,但是在精神上给人以威胁、恫吓,形成精神上的强制,这种情况也应当是认定形成刑讯逼供。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排除证据的程序。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规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7万多字的司法解释需要公众慢慢消化,但是有些内容网友们非常关注,很多人通过微博提醒“今后旁听案件时不可以再用手机发微博、博客,否则则被认定违法”,司法解释到底怎么规定的。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周加海介绍,近年来,在一些庭审中,一些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通过高科技手段对庭审进行录制,或者通过发博客、微博的方式对庭审进行所谓的直播,甚至哄闹法庭,所以司法解释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规定。

  周加海:主要是增加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这么一个规定。

  除了经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其他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什么?

  周加海:这个主要是考虑到,在实践中,如果是利用电脑、手机等“直播”庭审情况,往往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炒作,制造“舆论压力”,这是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此外我们也认为你诉讼参与人到法庭来,应该专注庭审,如果你不专注庭审,发博客发邮件,有违职业道德,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规定,对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审判长可以决定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孙莹)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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