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卖淫、嫖娼、赌博、毒品案不适用当场处罚
中新网12月26日电 公安部近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在简易程序方面,《规定》指出,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规定》明确,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收集证据;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编辑:马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