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兰州交通局局长受贿上千万元一审被判无期
身为交通局局长,竟然办起出租车公司,暗地当上老总。25日,曾身兼这一“双重身份”的原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组书记颜承鲁因收受上千万元贿赂,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自2007年4月至2012年4月,颜承鲁先后担任兰州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及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2012年2月被免去该局局长职务。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底,兰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兰州市2008年出租汽车报废更新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出租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组织实施,颜承鲁担任副组长。同年12月,该小组决定,由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筹建以吉利车型为主的出租汽车公司,车辆规模为350辆。时任兰州市交通局局长的颜承鲁,与该局原副局长杜明飞(另案处理)以及两家民营出租车企业负责人商量后决定,由该两家公司出资成立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颜承鲁指定其妹夫袁某作为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将51%(折合车辆180辆)的股份登记在袁某名下。
2009年1月,东方公司开始运营,颜承鲁是实际控制人。2011年7月,为获取高额利息,颜承鲁退出东方公司,获得价款720万元,将其中一部分借给一家房地产公司。今年4月,得知检察机关对其开始调查时,为掩盖犯罪事实,颜承鲁针对其持有的东方公司干股,安排其妹夫袁某补签了一系列“自愿垫资”、“借款”等虚假协议。
另据法院查明,2008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颜承鲁利用其在担任兰州市交通局局长、书记期间的职务便利,在公路施工项目招标、发包,下属单位用人招聘等过程中打招呼、搞协调,收受“好处”,逢年过节还接受“人情往来”的“礼金”。
法院查明,行贿人以拜年之名给颜承鲁送钱,主要是基于颜承鲁的特殊身份,并希望得到关照,而颜承鲁应当明知对方送钱目的却仍予以收受,其行为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法院还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共追回赃款804万余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颜承鲁在担任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要、收受他人人民币1033.8万元、2万英镑,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颜承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颜承鲁当庭表示要上诉。(记者王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