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网络个人信息应当“被遗忘”
加强互联网信息保护为何迫在眉睫?长期关注网络安全问题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法学教授吕忠梅讲述了一件发生在她身边“既常见又典型”的案例。
2011年,武汉在校女生小李接到一条手机短信:“您有一个包裹投递地址不详,请致电查询。”拨通短信末尾注明的联系电话后,对方称小李的包裹藏有毒品,正被公安机关调查,如果不想被抓,可以付钱给他们来想办法解决。小李此时已经慌了神,立刻询问对方的支付方式和付款数额,随后给对方账户汇入了3000元。不久,对方短信要求小李再付钱,她又给对方汇入2000元。当第三次接到要钱短信时,小李才意识到有诈,在校方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几个月后,当地公安机关破获了一个专门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的团伙,小李正是他们的诈骗对象之一。而犯罪嫌疑人获取小李的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的渠道很简单,“他们交待,网上有完整的大学生考试报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所学专业、所在班级、手机号等,他们根据上面的手机号,给大量学生发出邮件地址不详、或者有法院的传票等内容的短信,总有一些学生因为害怕而联系他们并真的打钱。”
“这是发生在我身边的真事,我的很多学生、朋友都收到过类似的诈骗短信。”吕忠梅教授分析,在这类案件中,诈骗团伙不需任何技术成分就能轻而易举地得到并利用互联网上已有的个人信息,“而我们在网络活动中提供的个人信息远不止电话号码,可能还有银行账户、财产状况、家庭状况等。大量个人信息被放在网络上,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或许我们该建立‘被遗忘权’,可以要求网络运营商、企业、公共机构删除我们的个人信息,使它们不被他人滥用,这是互联网隐私和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我们将随时处于被‘晒’、被要挟、诈骗的可能中,在没有互联网隐私和信息保护的环境下,我们将真的被‘网’住,也不会放心地使用网络。”
吕忠梅教授表示,我国应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机构和专门立法,其内容可以包括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和其他行业个人信息保护;针对互联网由于其自身性质,导致隐私容易被侵犯、侵犯频率高、方式多样、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建立适合互联网环境的隐私保护机制,如通知—删除、在线投诉、个人信息收集在线申报等机制,便于投诉及处理等;在立法的基础上结合行业自律等措施,推行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宣言、建议、指南等,指导和帮助网民增强隐私保护意识、学习保护技术,并提供在线投诉等便捷服务。
词条
遗忘权
又称“数字遗忘权”,最早由法国两名议员向议会提出,是指一个人应该拥有被网络和数字媒介遗忘的权利。如果该权利被法律确定,个人就可以依法要求从网络上删除个人的某些行为和言论记录,而不是永远被“网”住。2012年,欧盟展开了相关讨论,计划在其隐私保护指令中写入“遗忘权”条款,一旦该条款通过,欧盟各国将按照指令将其纳入国内法。(记者 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