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可操作性较弱 吁增虐童规定
中新网12月26日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犯罪学专家皮艺军今日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至今仍处于一个倡导的层面,其可操作性较弱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应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增加、充实它的内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一载有15名幼儿园学生的面包车侧翻坠入水塘致11名儿童遇难,关于校车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关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犯罪学专家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今日做客中新网《新闻大家谈》,谈如何用法律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皮艺军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中,专门有关于学校保护的内容,在学校里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应由学校来负责,这其中包括幼师对于儿童的人权和精神上的伤害。但是,其中适用条款的规定,反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倡导性,可操作性却比较弱的特点。大家不能从中得知出了事情具体由谁来管,处理起来的程序应当是什么,哪些部门可以接受家长的申诉。法律上既无实体上的规定,又无程序上的规定,当然也没有组织上的规定。因此,这部法律到现在为止,还是处于一个倡导的层面上,可操作性是它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
阮齐林也指出,任何一部行之有效的法律,必须有一个假定的前提和法律后果。如果只说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是追究什么责任,罚款还是刑罚这样的标准都没有,只是宣言式、倡导式的条款,并不具有法则的功能。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种宣言式的东西,因此,在处理温岭“虐童”教师时,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在谈到专门针对虐童行为制定法律的必要性问题时,皮艺军再次指出,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是一个儿童宪法,是一个大法,如果这个大法现在不成熟,没有操作性,后面制定具体的法律就很难办。如果《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间的基本原则很难变成现实的话,要制定一个“儿童虐待预防防止法”就比较困难。所以应该先把母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加健全,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增加、充实它的内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这其中就可以有对少年儿童虐待行为的处罚和预防,应该有宏观的规定,然后就可以有具体的一些儿童虐待法案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