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持QQ聊天记录状告丈夫婚外情
案情
2009年5月,李清艳与王晓勇通过在网上认识,开始了恋爱关系。
两人于同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李清艳偶然打开王晓勇的QQ聊天记录,发现王晓勇有外遇行为。2012年2月20日,李清艳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清艳与王晓勇离婚。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李清艳向法院提交王晓勇与一女性的两份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王晓勇有婚外情。庭审中,王晓勇承认这两份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以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主张QQ聊天记录无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QQ聊天记录属个人隐私,亦属于他人合法权益的范畴。但隐私权与知情权相冲突时,个人隐私权不能对抗配偶知情权。王晓勇的QQ聊天记录虽然是其隐私,但该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德。故当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知情权。
本案中王晓勇认为李清艳提供的QQ聊天记录,在证据收集上侵犯了其隐私权,属程序不合法。但婚后夫妻的忠实义务是其法定义务,夫妻双方都应忠实履行该义务。本案王晓勇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先,李清艳作为妻子有权了解王晓勇在生活上是否真实遵守了夫妻忠实义务,且主动向妻子公开有婚外情事实的QQ聊天记录是王晓勇的法定义务。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的规定,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而电子证据有无证明力及其证明力大小的问题,是存在争议的。一般认为,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证据或电子证据管理机关提供的证据(如腾讯公司提供的QQ聊天记录)可以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本案中,对李清艳提供王晓勇与一女性的QQ聊天记录,虽然没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但王晓勇对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了认可。对于王晓勇的认可已构成民事诉讼证据上的自认行为,法院可以此确定该QQ聊天记录具有证明力。(新法制报 黄光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