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借条”欲盖弥彰 一科长收好处费69万被判9年
何某是璧山县财政局的一名科长,从2009年开始,他通过对一些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帮助其获得专项补助资金,再收取这些企业好处费的方式,在3年时间里,总共收取了69.9万余元好处费。昨日,记者从璧山县法院获悉,何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何某今年45岁,从1990年起一直在璧山县财政局工作。2006年5月,何某担任财政局企业与资产管理科科长,从2010年8月开始,担任财政局产业发展科科长。
璧山县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到2011年这3年时间里,何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为企业申报、划拨相关专项资金的过程中,收受相关企业人员所送的好处费共计69.9万元。何某大多通过对一些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帮助其获得专项补助资金;或者在划拨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时,帮助这些企业获得资金,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据悉,何某收受的最大一笔好处费来自当地一家玻璃生产企业,该企业负责人为了感谢何某在为其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助资金过程中的帮助,分两次送给何某20万元。而在这3年时间里,何某总共15次收受了相关企业的好处费。
记者获悉,何某在收到好处费后,曾有一次向对方出具了“借条”,他希望如果东窗事发,能通过这张借条逃避法律制裁。不过他的如意算盘却落空了,最终法院认为何某虽然写了借条,但却根本没有归还的意思和行为,并认定这笔10万元钱,实质上是以“借款”为名的受贿行为。
璧山县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何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69.9万,个人实得64.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最终,法院判决何某有期徒刑9年,并追缴其所得赃款上缴国库。(重庆商报 记者 王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