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奎屯4基层官员利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敛财获刑
中新网乌鲁木齐12月28日电 (苏永飞胥鲁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8日透露,4名基层官员利用国家农机补贴资金与一些不法厂商相互勾结,弄虚作假,从中套取和瓜分补贴,4名人员获刑。
2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对四起七师农机系统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该师125团原农机公司经理张某、126团原农业科副科长潘某、127团原农机服务中心主任姚某、129团原农机服务中心主人孙某四人均因受贿罪获刑。
办案法官介绍,张、潘、姚、孙四人原是七师下辖团场农机系统的主要领导,手握农机采购和审核农机购置补贴审批权限,具有向农户推广介绍经销商农机和限制农户购买何种农机的职权。正因此,农机经销商使出浑身解数抢占先机,甚至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多次行贿,腐蚀拉拢张、潘、姚、孙四人,为其经销农机、及时获得国家补贴提供便利和帮助。
127团原农机服务中心主任姚某在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乌苏市某农机供应公司经理高某所送“推广费”19万元,收受克拉玛依市某贸易公司总经理金某、业务员冯某所送“推广费”13.8万元,并为这二家公司谋利,从而使这二家公司在该团所销售的54台拖拉机及时享受到国家农机补贴。因担心事发,姚某将所收“推广费”悉数存放在朋友处。
同样,125团原农机公司经理张某、126团原农业科副科长潘某、129团原农机服务中心主人孙某三人也栽在了上述两家公司的“推广费”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在担任127团农机服务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现金共计32.8万元贿赂,并为供应商采购农机和及时获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提供便利及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姚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全部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且具有自首情节,法庭根据其犯罪数额和其
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七年。
当日,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还对孙、张、潘三人受贿案宣判。因犯受贿罪,法院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年,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