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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受伤由谁买单? 专家称应由侵权人赔偿

2012年12月31日 15:3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李嘉插图
                                   李嘉插图

  深圳罗湖新秀天桥,一名年轻女子与男友吵架后纵身一跃跳桥。正巧在桥下的一名边防武警伸出双手,接住轻生的女子。这名见义勇为者左臂脱臼,所幸就医及时,两人均无生命危险。

  近年来,一个个见义勇为的英雄牵动着社会良善的神经,最美妈妈、实习铁警,他们的事迹被媒体报道之后,及时的社会捐助和政府抚恤支持着英雄的医疗及生活所需,然而见义勇为真正的责任问题却被忽视了。捐助毕竟不是义务,更不能因为有了捐助就免除责任,到底谁该为流血的英雄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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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接住轻生女 武警左臂脱臼

  12月20日上午,广东边防总队深圳特检站运输中队的战士彭少华正开着部队车辆往营区走,突然,右前侧一辆车牌为粤BR85××的车辆在行驶中副驾驶车门猛地打开。一名女子从疾驰的车里跳出来,在地上打了好几个滚。彭少华惊出一身冷汗,一脚刹车踩到底差点撞到这名女子。为了避免来往的车辆对女子造成二次伤害,彭少华和战友赶紧下车把人抬到绿化带边上。

  这时,粤BR85××的车也停了下来,从车内下来一名男子。后经证实,他是跳车女子廖某的男友。在绿化带上,廖某一边喊痛,一边还不忘对身旁的男友破口大骂,两人一直争吵。

  武警官兵与到场民警上前开导,廖某的情绪也慢慢平稳了。正当大家都以为没事了时,廖某不知怎的突然冲上了天桥。彭少华说:“她毫不犹豫,跨过栏杆就一跃而下。”猝不及防的一幕让众人一片惊呼。

  幸运的是,深圳特检站后勤处运输中队队长周哲平正好在桥底。看着纵身跃下的廖某,周哲平本能般地伸出双手,接住了廖某。但由于坠落冲力过大,两人一起倒在地上,当时就都昏了过去。

  随后,两人被立即送至医院。周哲平接住廖某的左臂脱臼,经过治疗被固定。廖某下落时砸到了周哲平的左脸,致使他脸部高高肿起,眼睛都眯成了一条缝。

  经警方调查,廖某因和男友出现了情感纠葛,一时情绪失控才跳桥。经治疗,周哲平与廖某均无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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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美斥责中 鲜有关注责任者

  武警双手接住跳桥女的新闻曝光后,网友们大多在赞美救人武警周哲平“好样的”、“真英雄”、“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迅速扩散着正能量,向英雄致敬;有的则斥责轻生女子的不理智行为,给社会和他人都带来了危害。“多亏武警没事儿,要不然我们不会原谅你!”“轻易想结束自己生命的人不该救,害人害己。”深圳网友说:“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爱护珍惜更不要开玩笑,让别人也跟着你遭殃。”

  “杨枪枪枪枪”、“黎明浮世绘”等一票网友一旁起哄,直接向获救女子喊话调侃道:“嫁了吧”、“在一起”。

  据媒体报道,事发后,轻生女子的家人给周哲平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12月26日,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又送来最高奖励金额2万元慰问金。周哲平所在部队的领导也表示,等周哲平完全康复后,他们还要对这位英雄进行内部奖励,希望把这种正能量扩散开来。

  周哲平的伤势无碍,也没有了后顾之忧,人们松了一口气的同时也就不再深究其他问题了。记者查看了几百条网友留言评论,只有一条留言“与众不同”。网友“凹个坑埋颗雷”说:“每当看到类似事件,我就疑惑,医药费谁交的,又应该谁交?”这微弱的声音发出后没有得到关注便被淹没了。虽然只提到了医药费,但这位网友其实是注意到了事件背后被人忽视的法律责任问题。

  “买单”:侵权人赔偿 受益人补偿

  看到武警接住轻生女的新闻,马上会让人联想起接住坠楼儿童的“最美妈妈”吴菊萍。不过这次的义举却不是因为意外事件,而是有人主动寻死。

  北京市律师协会侵权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郭聪律师也关注了这则新闻报道。在采访中,郭律师告诉记者,基于生命至高无上的法律原则,司法实践一般认为他人对于轻生行为的救助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并应当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利。而对于救助者见义勇为,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界定为“无因管理”,相应的赔偿、补偿依据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

  首先,《民法通则》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依据这一规定可见,在有侵权人的情况下,比如制止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时,见义勇为而致救助人受到损害的,首先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

  如果侵权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没有侵权人的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上述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在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郭律师说,而因为救助轻生者而造成救助人人身或财产利益遭受损失的,同样有权据此向轻生者要求赔偿。

  特例:轻生致人伤亡 死了也应赔偿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轻生,轻则扰乱社会秩序,重则可能殃及无辜,损害后果是完全可以预见的。这也是很多网友谴责轻生者不负责任的原因之一。

  郭聪律师介绍,轻生者在公共场所自杀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同时这种行为带来的交通管制、现场救护、事故处理等措施也会增加大量的社会成本。从治安管理处罚的角度,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轻生者的轻生行为如果对不特定的第三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侵害并导致损失,还构成侵权责任。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轻生者应当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等都在赔偿范围之内。

  值得一提的是,轻生者对救助人或被侵害第三人的赔偿是其法定责任,即便轻生者死亡,其继承人也应当在继承财产的份额内向救助人或被侵害的第三人进行赔偿,或者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以轻生者的遗产向救助人或被侵害的第三人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专家建议

  追责和追偿

  不该被捐助抚恤掩盖

  见义勇为行为一直都是社会尊崇的,不过,大家第一时间更多地关注于事件本身,赞美高尚的品格,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对滞后的法律责任问题很容易被忽视和淡忘。而社会捐助、政府抚恤的支持也容易与真正的“责任”混在一起,不被分辨。

  郭聪律师介绍说,救助人的行为不但帮助政府履行了相应的职能,同时也为政府节约了大量的行政经费。因此救助人如有损失,理应得到政府的抚恤。当然考虑到轻生者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政府在对其进行辅导和救助的同时,也应当向其进行追责和追偿,补偿政府因此支付的社会成本。

  “救助人获得政府抚恤和向轻生者追责来源于不同的法律原则,但归根到底承担赔偿责任的都应当是轻生者。”郭律师说,救助人既可以向轻生者主张补偿,也有权向政府申请抚恤,政府完成支付义务后,还可以向轻生者追偿。至于社会各界的捐助属于赠与,不影响救助人上述权利的行使,即便救助人已经获得了受益人的补偿,其获得捐助救济也不受到限制。

  虽然法律规定比较明确,但现实问题是,由于见义勇为者碍于情面,或受益人能力有限,真正给救助人赔偿的却不多。郭聪律师表示,如果获救者身体状况不佳或财产有限,从更为实际的角度,还是需要政府通过公益基金和社会保险的方式来解决救助人因为“见义勇为”而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见义勇为”

  应变成法律语言

  郭律师说,我国在救助人行使权利的法律规范上还存在着严重的不足。首先,对于如何界定救助人“见义勇为”的行为还缺乏较为上位的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见义勇为’其实都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用语,因为我国对‘见义勇为’还没有在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进行立法,只有部分省、市制定了关于‘见义勇为’褒奖或救助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法律层级比较低。此外,关于‘见义勇为’的定义也不统一。”

  而且在救助人获得政府抚恤和褒奖等方面更是缺乏便利的通道,对于救助人获得社会捐助也缺乏较为完善的措施,这些都有待于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加强。政府也应当放宽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虽然不应鼓励公民盲目地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但一旦公民实施了“见义勇为”的行为,就应当得到及时的救助和抚恤。(记者 孙莹)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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