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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炒股举债 租车再抵押顶账

2012年12月31日 15:43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现年37岁的李某,因炒股欠下了一大笔债务,在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他想到了租车再抵押给债主,一来二去骗取了价值近百万的车辆。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合同诈骗案在兰州中院公开宣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未追缴到的赃款继续追缴。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4月10日至2012年2月28日期间,在兰州某汽车交易公司、婚庆公司等七家汽车租赁公司先后骗租9辆轿车,共计价值96万余元,然后分别押给岳某一辆、杜某四辆、张某两辆、郑某一辆、石某一辆,以偿还之前个人借款以及利息。除向某婚庆公司未交付租车押金外,其他六家公司共交押金7万余元。公安机关在岳某、杜某、张某、郑某、石某处追回全部涉案车辆,发还被骗单位。被告人李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于2011年12月14日找到兰州市新武都路新广通讯商城三楼一手机商户杨某,谎称自己周转资金不足,借到1万元现金。同年12月15日,又找到石某谎称周转资金不足,借到6万余元。2012年1月至3月间,李某以签订赊销清单口头协议等方式,先后从兰州市新武都路新广通讯商城的六家商铺骗得手机17部,共计价值6万余元。变卖后用于偿还个人的借款,案前归还薛某3000元。

  被告人辩护律师所提,诈骗车辆和被骗单位并没有丧失车辆所有权,案发前,李某支付了租车费一说,法院经调查认定,被告人李某明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虚构事实,骗租车辆后抵押给他人变现,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已侵犯个人财物所有权,故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无偿还能力,通过签订合同等方法,骗取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手机销售店铺的手机及他人借款,骗取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作出以上判决。(西部商报 记者 陶莹 高虎)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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