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外遇”遭妻子起诉 法庭判离婚
妻子发现丈夫与一女子十分亲密,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期间,丈夫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是没有理由,也不知道双方是否还有夫妻感情。法庭由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许二人离婚。
2005年,本市男青年赵某认识了来自河北省的姑娘闫某,两人自由恋爱,于2006年结婚并生有一子。2007年开始,赵某因工作原因只有周末回家居住,后来发展为总不回家。期间,闫某经常接到一个女子的短信,称其已经和她丈夫在一起,夫妻俩的关系由此开始疏远。2011年,闫某发现赵某确实与一女子在一起,二人关系很亲密。闫某与丈夫及该女子发生争吵后,回娘家居住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其与赵某离婚,婚生子与其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800元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
庭审中,赵某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是没有理由,也不知道双方是否还有夫妻感情。其称如果离婚,孩子随谁生活均可。如果跟随原告,同意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
法院认为,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又表示没有任何理由,也不知双方是否还有夫妻感情,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准许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考虑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以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赵某不服,上诉至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他认为,法院未充分调查双方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就认定感情已破裂,判决离婚不符合事实,故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改判。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渤海早报 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