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副经理涉挪用公款等受审 自称“为了报恩”
昨天上午,原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化工公司副经理杨晓丽因涉嫌挪用公款、合同诈骗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在市一中院受审。
起诉书显示,杨晓丽挪用的公款及滥用职权导致的损失,都流向了刘立新所在的张家港保税区贸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此,杨晓丽表示,原因是刘立新曾在金融危机时,救兵工公司于危难之中。
据了解,杨晓丽自2006年至2010年10月担任国有公司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化工公司副经理。检方指控,杨晓丽任职期间,为帮助私企营业者刘立新(另案处理)周转资金,实施了三项犯罪行为。
两次挪用公款2230万元
第一项指控是挪用公款罪,杨晓丽于2010年3月,在明知刘立新控制的张家港保税区贸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供货能力的情况下,代表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与贸强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两份,以支付货款的名义,挪用1370万元供刘立新使用,至今尚未归还。
2010年4月,杨晓丽又以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化工处的名义与淄博福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收取淄博福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的货款人民币860万元后,挪用上述货款供刘立新使用,至今尚未归还。
同时被控合同诈骗滥用职权
杨晓丽还被控合同诈骗罪。她于2010年6月间,在明知贸强公司没有供货能力的情况下,对燕山金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魏某谎称贸强公司可以供货,并安排燕山金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贸强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燕山金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0万元,后刘立新归还魏某人民币100万元。
另外,杨晓丽还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她于2010年4月,代表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与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支付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00万元后,杨晓丽擅自以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化工处的名义出具一份委托函,委托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提货单转至贸强公司名下,导致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资产严重损失。
女老总称初衷是想报恩
杨晓丽称,她与刘立新是在2006年认识的,对方是私企营业者。对于帮助刘立新的原因,杨晓丽解释称,2008年左右,正值金融危机,当时兵工公司进的货物的市场价都比进货价要低,导致库存严重,亏损很大。“当时刘立新对兵工公司帮助很大。”杨晓丽说,由于此前刘立新与兵工公司合作赚了很多钱,所以她觉得刘立新有能力帮助公司弥补一些亏损。
在沟通后,刘立新同意以兵工公司的进货价来收货。“刘立新高买低卖亏了很多钱。”杨晓丽说,此外,兵工公司因为需要业绩,仓储费和运输费等都是刘立新替兵工公司支付的,加上进货的钱一共有1900多万元。
杨晓丽说,很快刘立新的公司就于2010年出现了困难,所以她才帮助刘立新多拉了一些业务,但是她并不知道刘立新的公司没有供货能力,她想着“报恩”帮刘立新的公司周转,渡过难关。此案没有当庭宣判。(记者孙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