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立法、缺资金、缺执行” 儿童救助漏洞待弥补
河南兰考7名弃婴火灾身亡的事件已经过去3天。在新闻通报中,兰考县政府将事件原因初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袁厉害“完全不具备收养条件”。她本人有子女,她经济实力不具备大量收养条件,她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二是兰考县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有意放松监管。相关调查依然在进行。但是事故背后有关孤残儿童收养的更深层问题已经逐渐显露出来。
“政府是保障被遗弃孤残儿童生存权益的第一责任人”
责任归属不清,是导致兰考弃婴收留点必然会发生悲剧的状态始终存在的重要原因。从1987年到2013年,漫长的26年时间中,袁厉害一直在收养弃婴,前后收养了100多人,而且成为当地的小名人。到后来,当地人捡到弃婴就直接送到袁厉害那里,医院发现弃婴也送到她家里,甚至,当地公安部门捡到孩子也送给袁厉害收养。袁厉害本人靠打零工、摆地摊艰难度日,本身不具有收养这么多孤残儿童的能力。很多深入了解袁厉害收养情况的人都明白,这里出问题只是早晚的事。对这里的情况,兰考民政局也一直知情。但这种状态却一直存在了若干年。
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原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认为, 儿童的事情不是小事。保障被遗弃孤残儿童的生存权益,第一责任人应该是政府。袁厉害收养这么多的孤残儿童,实际上应该建一个儿童福利院,但是却没有。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法律的缺位非常严重。许多应有的行政行为没有落实,比如民政局办理相关的证明时要走一定的程序,这是一个合理的规定,只是合理的规定在现实操作中对收养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我们应该吸取这些教训,正视这些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
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副研究员景朝阳也认为,兰考火灾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是政府。但是政府的行政资源是有限的,在进行社会管理的时候也存在“死角”。在社会管理中,要发挥多主体的积极性,从多中心治理的角度加大社会管理创新。比如在民生问题上,政府可以联合基金会等多方社会力量,多一份作为,社会上就减少一部分此类事件的发生。但在收养孤残儿童问题上,多方社会力量发挥合力的渠道显然还不畅通。
“缺立法、缺资金、缺执行”,儿童救助漏洞待弥补
王振耀直言,不仅是在一些中小城市和乡村,部分大城市的儿童福利事业也一样面临“三缺”现象,缺立法、缺资金、缺执行。
相当一部分专家认为,一场火灾、七条小生命,直接暴露出政府部门主导的儿童福利设施供给不足。在“十二五”期间,增加基层社区、村镇的儿童福利专款投入显得迫在眉睫。
据了解,我国绝大部分的省、市近年来已相继出台儿童发展五年规划,其中涉及尽量降低弃婴、孤残儿童、流浪儿童数量,加强社会管理等内容,但具体执行起来殊为不易。
“目前一些省辖市和重点县(市)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建立一所大型儿童福利机构,这个数字对于中国目前的儿童福利现状而言是远远不够的。”王振耀说。
他说,我国一直鼓励家庭收养弃婴孤儿,但政府部门在儿童福利方面的“欠账”依然太多。“连儿童发展规划也是妇联等工青妇组织在承担主要责任,而这些组织在运用公权力解决收养弃婴和孤儿问题时很难有所作为,导致好的理念和规划也会变成‘一纸空文’。”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认为,首先应当肯定民间慈善力量对政府儿童福利体系是一种重要补充,其次,应该对全社会“有爱心、有行动,但实际能力不足”的“爱心妈妈”们提供必要的法律辅导和硬件支持,由政府和民间共同努力缓解儿童福利的“三缺”难题。
在兰考火灾发生后,人们议论的焦点集中于袁厉害本人的收养能力是否充足和收养是否合法。
对此,多位专家指出,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收养法》很难完全覆盖民间自发收养弃婴孤儿的权利和义务范围。《收养法》最后一次修订是在1998年,15年后社会经济和环境已发生很大变化。相关法律法规能否与时俱进,已经成为保障儿童生命安全的重要“关卡”。
上海社会科学院青少所副所长程富财认为,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了被收养人及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收养法》第八条还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程富财认为,理论上,袁厉害在医院门口收养病残弃婴,不受收养数量限制,但必须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且必须具备收养能力。对于一些“爱心妈妈”的“收养能力不足”问题,相关职能部门不能长期不作为。
多位专家呼吁,为遏制近年来频发的孤残、流浪儿童受伤害之类的事故,应加快出台《儿童福利法》,将袁厉害这类民间收养行为纳入社会救助的大范畴进行规范,全面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已刻不容缓。(综合本报记者方敏和新华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