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曝光官员房产信息成风潮 是否侵权引发热议
历史惊人的相似。2002年12月18日,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案被判败诉,判决在国内首度引入“公众人物”概念;10年后的同一天———2012年12月18日,知名足球教练陈亦明诉李承鹏、《足球》等名誉侵权案,终审被改判败诉,理由同样主要是“公众人物”对于新闻报道可能对其名誉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容忍。
数十年来,美国“沙利文案”及其延伸判例中所提炼的规则,已直接体现于国内的司法实践。不少法官在撰写民事判决中,已开始引入“公众人物”概念。
然而,有统计称,国内包含“公众人物”的判决,原告没有一个是政府官员。谁是“公众人物”?政府官员算不算“公众人物”?网友曝光可能是“公众人物”的“房叔”、“房婶”,底线在哪里?有着20年审判经验的陈亦明案二审审判长贾震华接受了记者专访。
如何界定“公众人物”?
旁白
50年前,一则批评性广告引发的系列索赔诉讼,几致《纽约时报》陷入破产。1960年,美国蒙哥马利市警局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将刊登广告的《纽约时报》告上法庭,提出巨额索赔。《纽约时报》将官司打至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翻盘,确立了美国司法界的“实际恶意”原则:媒体在批评官员时“对错误陈述信以为真”情况下发布的不实之词,应豁免于诽谤诉讼。由“沙利文案”提炼的规则,已逐渐体现于中国的司法实践,不少法官撰写判决,已引入“公众人物”概念。
记者:陈亦明诉李承鹏、《足球》等名誉侵权案,在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一审时胜诉,二审却被改判并引入“公众人物”概念,判决为何有这么大的转变?
贾震华:两次审理的思维完全不一样,一审焦点在于新闻源是否可靠,二审则集中于基本事实与真实是否相符。
陈亦明主张的是名誉侵权中的侮辱和诽谤两方面。因此,是否存在侵犯名誉权,应当从文章内容是否基本属实来考量。陈亦明涉嫌打假球、赌球的事实若是客观存在,那相关报道便基本属实,不构成名誉侵权。
记者:国内不少法官撰写的民事判决中,已开始引入“公众人物”概念,像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唐季礼诉《成都商报》、张靓颖诉《东方早报》案。据了解,国内法律中并没有“公众人物”这一概念,那么法官在审案时,又如何界定“公众人物”?
贾震华:我国现行法律中确实没有“公众人物”的概念。公众人物与一般公民不同,在名誉侵权案中可视为独特群体的一种,区别对待。一般而言,我们将公众人物分为非自愿型和自愿型,非自愿型指因特定职业等而成为公众人物,如明星、官员;自愿型指那些积极引人关注的普通公民。
官员算不算“公众人物”?
旁白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在《批评官员的尺度》的译者序言中说:美国法官之所以降低对“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规格,是因为“公众人物”主要是政府官员,允许人民批评“公众人物”,更有利于推动公众、媒体“对公共事务的讨论”。而我国新闻学者魏永征、张鸿霞曾撰文表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提及“公众人物”的判决,原告都是文艺界、体育界或科学界名人,没有一个是政府官员。时评家、检察官杨涛近日在为本报撰写的评论中,除肯定广州中院重申“公众人物”的概念外,亦表示“遗憾的是,我国的法院判决均未涉及认定官员为‘公众人物’”。
记者:据查阅,2006年,部分学者受中国记协委托,在起草的“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中规定“公共人物”(又称“公众人物”)的范围一般包括:依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士;在事关公共利益的企业或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士;文化、体育界名人及其他众所周知的人士;在特定时间、地点、某一公众广泛关注或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中,被证明确有关联的人士。您觉得政府官员算不算“公共人物”?
贾震华:官员应该算“公共人物”,但又应该有一定的限度:他在执行公务的时候或跟他的职务本身有关系的时候,还有公众对他的身份有一个基本的道德标准要求的时候,这时他是要接受公众监督的,是“公共人物”。
但是,如果官员下班了,或者去看场电影,这时就不应算“公共人物”,平时生活中就不能像电视剧中的狗仔队一样去跟着他了。
记者:广州法院有没有出现过政府官员以名誉权或隐私权等受到侵害而主动提出起诉的案件?
贾震华:据我了解还没有。如果有的话,大家包括你们媒体肯定或多或少会知道、关注。
曝光“房叔”尺度何在?
旁白
近日,广州城建系统退休人员———也即“房婶”被广州市纪委证实是被“冤枉”的。最近出现了一股网民曝光官员房产信息的风潮,尺度何在?
记者:“房婶”被“冤枉”了,您觉得“房婶”算不算“公众人物”?如果只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举报者找到了,二是“房婶”起诉了。并且案子到了您这,您会不会还在判决中引入“公众人物”的概念?
贾震华:我觉得“房婶”本身不是“公众人物”,她不是自愿成为“公众人物”的———只是特定的事件促成了她出名。她还是享有个人财产的隐私权,毕竟现在官方证明她是没有违法违纪问题的,也就是说,如果媒体还有举报人对她造成了名誉上的伤害,是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这样的话,判决中就不会出现“公众人物”的说法了,因为我认为,普通人只有在自愿成为“公众人物”时才会对媒体造成的轻微损害予以容忍。
记者:这么说,最早在网络上举报“房婶”的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贾震华:因为她拥有这些资产是她的合法收入,但她被举报时举报人是否倾向这些资产是属于违法违纪得来的,具体我不清楚他们(网民)当时是怎样用词,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看。
记者:官员也可以是“公众人物”,如果涉及类似“房叔”、“房婶”的网络举报,您认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在哪里?
贾震华:我觉得对官员的网络举报,应该以客观、真实为前提,不能为了引人注意而故意歪曲事实。也就是,即使不知道被举报者的这种行为是否违法,比如我不知道“房叔”究竟有多少房,但应该真实地反映意见。但我发现,在“房叔”事件中,有些房产并不登记在他本人名下,但举报者还是把他亲朋的房产和名字都公布,我觉得不太妥当。
判决解读
“公众人物”
保护名誉渠道更多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一般个人的名誉权保护的差异,本质上体现了保护公众议论与允许信息有限错误,以及公共事务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密之间的均衡关系。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之所以有别于一般人名誉权的保护,也是因为公众人物的言行直接影响到公众事务,因此他们的言行或者特定阶段与公众事务相关的言行应当接受公众的检验。对于公众人物而言,真实的言论可能影响言论对象的名誉,但是并非必然侵犯其名誉权。公众人物比普通民众更有机会保护自己的名誉,他们接触媒体的机会远多于普通民众,当媒体上出现关于他们的错误信息时,他们往往随时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找到媒体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所以,对于作为公众人物的体育名人对于新闻报道可能对其名誉造成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
———摘自陈亦明案二审判决书
链接
“沙利文案”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名为“关注他们的呐喊”的广告,广告中描述了南部地区肆虐的种族歧视现象,不点名地批评了当地警方打压民权人士与示威学生的行为。但因审查者把关不严,广告部分内容失实。
事后,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法官判令报社作出巨额赔偿。两审均败诉后,《纽约时报》最终上诉到最高法院。1964年,大法官们以9票对0票,撤消了下级法院的裁判。(记者 董柳 实习生 刘洲君 通讯员 穆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