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农业局原副局长受贿近95万获刑
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中山市农业局原副局长林健良已于近日获刑,其因受贿罪被判处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1年间,林健良在担任中山市农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审批农业扶持资金项目的职务便利,为中山市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等16家单位申请农业扶持资金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上述相关单位给予的钱财共计人民币941000元、港币6000元。其受贿方式都颇为雷同,如2008年、2010年春节,其先后2次收受中山市某水产品购销部股东、中山市某水产品加工流通服务中心法人代表麦某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6000元。2009年、2011年春节,林健良又先后2次收受了中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000元。
法院认为,林健良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林健良在案发前向所在单位负责人交代其受贿罪行,后主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此外,林健良案发后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林健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其所退缴的赃款人民币945931.1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世寅、邝羽、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