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兰考火灾 失职面前需要负责任的担当
这几天,发生在河南兰考的火灾事故和发生在山西长治的苯胺泄漏事故,吸引了国人太多目光。在为7个逝去的孩子伤心、为下游百姓是不是喝了污染水而揪心的同时,人们也在关注事件的进展。其中,相关部门、人员对事故的反应以及因事故需承担的责任,是关注的焦点之一。
1月8日人民网报道,包括兰考县民政局局长杨佩民、城关镇镇长金卫东在内的多名火灾事故责任人已被停职,等待事故原因调查结果再作进一步处理;同一天的《人民日报》报道,山西省长治市政府就迟报事故向公众道歉,市长坦言,“认为是一个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完全能够自行有效处置。没有想到会发展成环保大事故”,“这反映出我们对环保污染事故的认识不够,警惕性不高,特别是对苯胺进入浊漳河以后污染的危害性估计不足,对此,我们表示深深的歉意”。
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停职,并非处分,但考虑到兰考火灾事故调查尚未结束,目前的停职说得过去;至于苯胺泄漏事故,虽然人们对“没想到”的表述颇有微词,认为太过轻描淡写,但总体看,道歉仍算诚恳。
如果说两起事故有什么让人感到意外,那就是出了这么大的事儿,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到目前为止却没人主动承担责任。如果是没有人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倒也罢了,但事实并非如此。
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14条也有几乎相同的表述,而第15条列举了应当引咎辞职的9种具体情形,其中和两起事故有关的是“(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和“(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对照这些条款,公众或许因为不清楚各环节责任大小而难以准确说出谁该引咎辞职,但一定能感觉出每个人都拿自己当“没事儿人”的反常。
没人引咎辞职,除了对乌纱帽的留恋,可能还有这样两个原因,一是觉得事故后果不是太严重,还到不了需要引咎辞职的程度;二是有“攀比”心理,觉得谁谁比自己责任还大,他还没引咎辞职呢,自己何必争这个先。如果事实是后者,它暴露责任不明的老问题;如果事实是前者,就太可怕了——如果死7个孩子、造成跨省污染仍被认为不是“大事”,“更大事”或很快到来。
并非一定要揪个“替罪羊”出来而后快——怎么严厉处罚他们,事故造成的后果也已无法挽回。然而,既然悲剧发生是有关部门、人员不作为的结果,那么,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就是他们必须有的担当。公众也将由此看到类似悲剧不再发生的希望。(李曙明)